(2000年6月1日乳政发[2000]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宅取暖补助的管理,改进住宅取暖补助办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已婚在职工作人员(含30周岁以上的单身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宅取暖补助实行取暖补贴制度。根据工作人员的职务和被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补贴标准。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宅取暖补贴标准为: (一)厅级每年710元; (二)处级每年560元; (三)科级每年 480元; (四)一般工作人员每年400元。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被聘任为高级技术职务的,按处级标准发放住宅取暖补贴;被聘任为中级技术职务的,按科级标准发放住宅取暖补贴;被聘任为初级技术职务的,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发放住宅取暖补贴。 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的职级(含享受待遇的)发放住宅取暖补贴。 第五条 按本办法规定享受住宅取暖补贴的工作人员,不再发给每人24元的冬季取暖费;不享受住宅取暖补贴的,冬季取暖费仍按原规定发放。 第六条 各镇、各类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来执行的工作人员住宅取暖费报销办法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