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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文登市委 文登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贡献突出的企业经营者
进行奖励的意见
(文发[2001]34号)

为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工业结构调整,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动我市工业二次创业,市委、市政府对贡献突出的企业经营者进行奖励,现奖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范围
凡在文登市兴办的所有企业,不分国有、集体、民营,不分内资、外资,只要对国家文登税收贡献突出,均按有关标准对企业经营者予以奖励。

二、奖励标准及办法
以上年上缴数为基数,按当年实际完成上缴税收中的地方贡献部分(不包括先征后返部分),对贡献突出的实行分档奖励。
(一)对市属、镇办企业的奖励
当年完成税收入库计划且实现销售收入、利税增长幅度超过全市工业平均水平的市属、镇办企业,凡达到以下标准物企业经营者授予“优秀企业经营者”称号,并分档给予一、二、三、四、五等奖励,一等奖奖金12万元,二等奖奖金10万元,三等奖奖金8万元,四等奖奖金5万元,五等奖奖金3万元。
1、年上缴300万元(含300万元)~5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60%以上;或比上年上缴税收绝对值增加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五等”奖励。
2、年上缴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下同)~10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45%以上;或比上年上缴税收绝对值增加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四等”奖励。
3、年上缴1000万元~20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30%以上;或比上年上缴税收绝对镇增加4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三等”奖励。
4、年上缴2000万元~30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25%以上;或比上年上缴税收绝对镇增加600万元以上的,给予“二等”奖励。
5、年上缴3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或比上年上缴税收绝对镇增加8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等”奖励。
其中,企业年上缴1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有增长,但达不到相应档次增长幅度,低于标准10个百分点以内降一档奖励,低于标准10~20个百分点降两档奖励。
(二)对民营企业的奖励
当年达到以下标准的民营企业(不含改制企业),对企业经营者授予“优秀企业经营者”称号,并分档给予以下奖励。
1、年上缴30万元(含30万元)~6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80%以上,奖励6000元。
2、年上缴60万元(不含60万元)~15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70%以上,奖励1.2万元。
3、年上缴150万元(不含15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60%以上,奖励1.8万元。

三、评奖机构及程序
(一)成立由市长任主任,分管市长任副主任,市经委、财政局、财贸委、乡镇企业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评审委员会。
(二)申报奖励由市经委会同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负责审核,审核结果报评审委员会确认后提交市委、市政府批准兑现。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奖励的,要撤销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中共文登市委 文登市人民政府
关于表彰奖励引进外资内资和出口创汇
先进单位及引荐人的决定
(文发[2001]35号)

一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加快全市经济发展这个中心,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积极实施和推进外向带动战略,加大国外、国内招商引资力度。不断扩大出口创汇,在利用外资、自营出口创汇和国内招商引进工作中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了鼓励先进,树立榜样,推动全市利用外资、自营出口创汇和国内招商引资工作更快更好地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根据《文登市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蔄山镇等17个引进和利用外资先进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引荐人共35.6136万元的奖励;对云龙绣品集团公司等6个有权企业自营出口创汇先进单位进先通报表彰,并给予李国贤等名企业经营者共30万元的奖励。根据《关于加快国内招商引资的意见》的规定。对蔄山镇威海亚太药业有限公司等6个引进和利用国内资金先进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乔廷坤等6名引荐人共29.618万元的奖励。
市委、市政府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发扬成绩,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勇创佳绩,为全市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再立新功。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抢抓机遇,积极参与,形成全社会大搞招商引资、大搞出口创汇的局面;要强化措施,积极引进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大公司,增强招商引资的针对性、有效性,切实提高全市利用国内外资金水平;要加大招商引资的组织力度,狠抓招商引资目标责任的落实,不断完善投资环境,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到文登投资兴业,为我市在全省提前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
1、引用和利用国外资金先进单位名单及奖金数额
2、有权企业自营出口创汇先进单位及企业经营者名单位及奖励数额
3、引进和利用国内资金先进单位、引荐人名单及奖励数额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中共文登市委 文登市人民政府
关于表彰奖励2000年贡献突出的企业
经营者的决定
(文发[2001]36号)

为表彰先进,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企业效益,为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对贡献突出的企业经营者进行表彰奖励的意见,经市评审委员会严格考核,市委、市政府决定,授予艺利达集团总公司总经理王金广等14人“优秀企业经营者”称号,并根据获奖等级发给奖金。
市委、市政府希望受到表彰和奖励的企业经营者,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勇创佳绩。同时,号召全市企业经营者和广大干部群众,以他们为榜样,不怕困难,奋发进取,真抓实干,开拓创新,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推动我市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为率先实现现代化做出更大的贡献。

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登
市引进内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政发[2001]3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登市引进内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文登市引进内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大国内招商引资力度,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内资,是指以下列方式从市外引进到我市的国内资金:
(一)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引进的投资(含设备);
(二)向上级部门及其他单位争取的无偿拨款;
(三)引进低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资金;
(四)银行贷款。
第三条 凡为我市引进资金的市内外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引进内资的确认:
(一)引进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投入工业、农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商品流通等流域的资金,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后,按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注册资本确认,增资部分按新增固定资产或注册资本确认;
(二)引进的无偿资金,以上级批文和财政部门出具的实际到位资金证明确认;
(三)引进的贷款,按受益单位出具的银行进账单原件确认。
第五条 市政府对各镇、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部门、上级驻文各单位按年度下达国内引资计划,并对超出计划部分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引进合资、合作、独资项目的,市政府给予0.5%的奖励;
(二)引进无偿拨款的,市政府给予1%的奖励;
(三)引进银行贷款,使用期1年(含1年)以上的,受益单位给予0.25%的奖励。
第六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引进内资的,按下列标准奖励:
(一)引进合资、合作、独资项目投资的,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以上的按1%,1000万元以上的按2%由市政府给予奖励;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给予重奖;
(二)引进无偿拨款的,市政府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
(三)引进低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资金,使用期1年(含1年)以上的,受益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25%给予奖励;
(四)引进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受益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05%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单位的奖励,50%的奖金用于奖励领导班子成员,其中主要领导不低于25%,其余奖金受奖单位可自行分配。
第八条 对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属市政府支付奖金的,由过内招商管理局会同财政局、审计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审计,并出具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予以兑现。
第九条 对在引进内资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要撤销奖励,并依法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办内招商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文登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通知
(文政发[2001]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登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已经市政府14届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0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文登市城市住宅
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城市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文登市城市规划区内具有物业管理资质,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城市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保安、交通工具看管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它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物价局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搞好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服务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公共服务费。指物业管理企业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卫生清洁、环境绿化、安全保卫等项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及福利;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绿化管理费;清洁卫生费;保安费;办公费;法定税费。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资金。指物业管理企业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屋顶、户外墙面、楼梯间、供排水管道、化粪池、道路、路灯等共用设施的定期养护、修缮、疏通所发生的费用。
(三)代收代缴服务收费。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向供气、供热、供电、供水、有线电视等委托收费部门收取的服务费用。
(四)特约服务收费。指应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特殊要求提供的特殊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五)交通工具看管费。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设立停车场,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看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 公共服务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资金和交通工具看管费实行政府定价,代收代缴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实行分等定级,以质定价。各住宅小区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并签定协议。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申请物价部门核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协商议定。
第九条 凡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条 凡已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待售房屋和产权人、使用人暂未入住的房屋,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应按规定交纳30%的公共服务费。
第十一条 维修资金的征收实行新区新办法、老区老办法。新开发的小区,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住宅时按购房款的3%向业主收取,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时,一并将收取的维修资金移交给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管。
此前已开发出售的住宅小区,由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按购房面积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维修资金。其中房改房原售房单位已按规定提取了维修基金的,在收取维修资金时予以抵扣,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经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物业产权人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续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实施收费前必须持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服务收费协议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小区等级等证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使用统一收费票据,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否则,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有权拒付。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一般为6个月)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公布收入和支出账目,接受业主委员会和房屋所有人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可根据规章、章程和管理服务合同审核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督促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按时、按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项目、标准应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中暂未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必须按程序报物价部门核批。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不办理《收费许可证》和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只收费不服务或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
(五)其它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费。对不按规定或协议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依法追交。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文登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目录】
市委文件
1月5日 文发2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度目标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2月5日 文发1号《中共文登市委关于印发〈姜岱敏同志在市委常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2月10日 文发4号《中共文登市委关于在全市农村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
2月20日 文发6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2001年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3月26日 文发7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文登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3月30日 文发9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撤(注)销部分单位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决定》
3月30日 文发10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表彰市级“文明单位”的通报》
4月13日 文发12号《中共文登市委关于开展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纪念活动的通知》
5月15日 文发14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行政区划调整及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事业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5月15日 文发16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5月15日 文发17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事业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意见》
5月15日 文发18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事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的意见》
5月15日 文发19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保证镇行政区划调整和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的纪律规定》
5月15日 文发22号《关于成立文登市龙山路、天福路、环山路街道办事处党委、双龙街道办事处党委更名及市民营经济办公室设立党组的通知》
6月4日 文发23号《关于镇(街道办事处)党委配备统战委员的通知》
6月22日 文发24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行政区划调整和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事业机构改革情况的报告》
6月22日 文发25号《中共文登市委关于印发<2001~2005年文登市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6月30日 文发26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威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会议精神的情况报告》
7月26日 文发28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
7月30日 文发29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文登市人民武装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兵预备役工作的意见》
7月31日 文发30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奶业的决定》
7月30日 文发31号《中共文登市委关于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
8月21日 文发33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泽头镇开展村级“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试点工作的意见》
8月27日 文发34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贡献突出的企业经营者进行奖励的意见》
8月27日 文发35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引进外资内资和出口创汇先进单位及引荐人的决定》
8月27日 文发36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00年贡献突出的企业经营者的决定》
10月10日 文发37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开展“三创一做”活动的意见》
10月10日 文发38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农村集中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意见》
11月12日 文发40号《中共文登市委关于批转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2002年全市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1月20日 文发41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大常委会、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1996~2000年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的通报》
11月22日 文发42号《中共文登市委关于印发<文登市“十五”期间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的通知》
12月15日 文发43号《中共文登市委、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报批<文登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和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

市人大文件
2月22日 文人发1号《关于召开文登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2月22日 文人发2号《关于接受张言报等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月22日 文人发3号《关于任命于时文为文登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的决定》
2月22日 文人发4号《关于任命李少波为文登市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的决定》
2月22日 文人发5号《关于任命王健为文登市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2月8日 文人发6号《关于补选姜岱敏、于时文为威海市人大代表的报告》
2月26日 文人发7号《关于接受刘守文、崔同胜辞去威海市十三届人大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2月26日 文人发8号《关于补选丁玉华、郭建华为威海市人大代表的报告》
9月21日 文人发10号《关于代表活动月情况的通报》
9月28日 文人发11号《关于在公民中开展第四个5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定》
9月29日 文人发12号《关于文登市第三个五年(2001~2005)依法治市规划的决定》

市政府文件
4月9日 文政发4号《关于印发<文登市城市责任单位三包管理规定>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4月30日 文政发8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通知》
5月15日 文政发9号《关于公布部分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
5月17日 文政发10号《关于昆嵛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设置的意见》
5月28日 文政发11号《关于调整各镇(办事处)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6月8日 文政发13号《关于印发<文登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6月18日 文政发14号《关于下达2001年度国家粮油定购任务的通知》
6月19日 文政发15号《关于印发<文登市海域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6月19日 文政发16号《关于兵役登记的通知》
6月25日 文政发18号《关于印发全市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7月3日 文政发19号《关于印发<文登市民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的通知》
7月4日 文政发20号《关于2001年民兵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
7月27日 文政发22号《关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7月30日 文政发23号《关于印发<文登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7月30日 文政发24号《关于公布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7月30日 文政发25号《关于对市区土地实行“五统一”管理的决定》
7月30日 文政发26号《关于对划拨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通知》
7月30日 文政发27号《关于印发<文登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
7月30日 文政发28号《关于印发<文登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的通知》
7月30日 文政发29号《关于印发<文登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8月6日 文政发30号《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8月19日 文政发31号《关于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8月28日 文政发32号《关于印发<文登市引进外资和自营出口创汇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8月28日 文政发33号《关于印发<文登市引进内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9月1日 文政发34号《关于整顿规范市区贸易市场的通知》
9月3日 文政发35号《关于教师队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9月14日 文政发36号《关于做好2000年冬季城镇退伍义务兵和2001年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意见》
9月14日 文政发37号《批转市民政局关于核定有关镇、街道办事处2001年优待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9月17日 文政发38号《关于加快发展名优高效水产养殖业的意见》
9月19号 文政发39号《关于调整镇级地税收入预算的通知》
9月24日 文政发40号《关于公办学校新增人员实行聘用制的试行意见》
10月10日 文政发44号《关于开展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
10月18日 文政发45号《关于2002年全市造林绿化工作的意见》
11月2日 文政发47号《关于村级会计实行考聘委派工作的意见》
11月30日 文政发49号《关于印发<文登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通知》
12月6日 文政发50号《关于认真落实审计整改意见进一步加强财经管理工作的通知》
12月7日 文政发51号《关于印发文登市矿产资源开发区域规划的通知》
12月11日 文政发52号《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整顿工作的情况报告》
12月18日 文政发53号《关于高格河至柳林河流域水质污染情况的报告》
12月25日 文政发54号《关于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工作情况的报告》

市政协文件
1月5日 文协发1号《加强农产品龙头企业建设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经之路》
1月5日 文协发2号《政协文登市委员会关于表彰2000年度政协工作先进集体的决定》
1月5日 文协发3号《关于发展果业生产的建议》
1月5日 文协发4号《政协文登市第六届委员会十四次常委会关于加强民营经济发展的建议案》
2月9日 文协发5号《关于在全市委员中开展“五个一”活动的意见》
5月12日 文协发6号《市政协关于赴临沂等地参观学习的情况报告》
5月21日 文协发7号《关于全市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情况的调查及建议》
9月25日 文协发8号《关于我市矿业生产管理工作情况的调查及建议》
10月15日 文协发9号《市政协学习贯彻中共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11月23日 文协发10号《关于我市奶源管理情况的调查与建议》
12月11日 文协发11号《市政协视察市区贸易市场规划建设情况》

市纪委文件
5月21日 文纪发10号关于转发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6月12日 文纪发11号《关于对机关干部个人借欠挪用公款进行清理的通知》
6月12日 文纪发12号《关于对领导干部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进行清理的通知》
7月24日 文纪发17号《关于对农村两委换届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