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私塾教师收入不固定,一般私塾教师每年8吊钱左右,相当于1个长工的 年收入,具有秀才资格的,收入加倍。 民国时期《教育法》 规定,国民学校教职员“最低薪金应以当地个人衣、食、 住三者所需生活费之3倍为标准, 并得比照当地县市级公务人员薪金标准支给。 ” 1930年统计, 文登县小学教师年薪最高360元,最低100元,平均150元。中学教师 年均900元, 职员年均96~120元。清末至40年代末,乡村小学教师一、二人者,大 都实行驻村家长轮流管饭制。1940年以前,每年农历十月一日,与长工一样,凡东 家或学董未表示挽留的教师,只得收拾行李回家,另谋职业。 抗日战争时期,敌占区教师月工资最高30元(伪币),最低16元,平均18元。 根据地内, 实行最低生活费供给制。教师每月发给30公斤粮食,50公斤柴草,2元 津贴, 并规定“贫苦小学教师(家属)应按照优待抗属办法优待之。”1942年9月, 按照胶东行署指示,中小学教职员除供给粮食、柴草、医药费外,还发给生活补贴, 每月标准:高中教员60~80元(北海币,下同),初中教员40~60元,代用教员和职 员30~40元, 勤杂人员30元。小学高级教员36元,初级教员32元,代用教员28元, 同时停止施行按优待抗属办法对教师家属的优待。1942年,山东省战工会《关于保 证小学教师专业化办法的决定》 中规定:“凡连续服务十年以上,年满五十,因年 老体衰,不能执行职务者,得请求退休,政府发给养老金。”1943年7月,县政府根 据胶东行署的决定,提高教师待遇。规定中心小学校长每月55元,教务主任和指导 主任每月53元,高级正教员50元,初级正教员45元(高级代课教员同此),初级代 课教员40元。中学:初中教员60~80元,高中教员80~100元,职员45~55元。并规定 中学教员终年供给细粮。小学教员每月供给30公斤粮食,其中细粮10公斤,按12个 月发给,节余归自己。1943年10月,按胶东行署规定,中小学教职员生活费改行粮 食制,以玉米为标准。小学教师连同食粮每月30公斤,柴草50公斤,每月1次发给。 中学教职员只发薪粮,食粮与柴草数目与机关工作人员相同,但粮食节余可作改善 生活之用。生活费小学教员48~55公斤,初中教员(不包括食粮,下同)28~36公斤, 高中教员36~45公斤,职员20~24公斤。女教师每月发给卫生费1.5元,产期两个月, 每月发给细粮30公斤, 并发给生产费80元。农村小学教师1~2人者,每天每人付给 代饭群众粮食1公斤,菜金2角。 1948年, 教师生活待遇略高于普通脱产干部, 月薪谷子、小麦共80~100公斤 (内有小麦10公斤) 。 中学教师收入相当于中等技术工人,月薪谷子、小麦130~ 170公斤(内有小麦30公斤)。 1950年4月, 中小学教师薪粮粮色改为以小米为标准。小学教师以当年寒假教 师检定评级分数为执行新标准的依据。小学高级教师60~90分以上,每月薪粮78~98 公斤,初小教师60~90分以上,薪粮65~90公斤。代用教师60~75分,薪粮40~65公斤。 中学教师每月薪粮130~170公斤。1952年4月,根据教育部规定,中小学教师为革命 干部、国家工作人员,7月份起,教师实行公费医疗。同年7月,工资改为货币制, 按“工资分”计算。此后工资大致与干部相同(参见第十二编第三章第四节)。1953 年,县政府开始在教师中发放福利费,由文教科统一掌握使用,主要用于教职员家 庭生活困难补助,子女教养补助,外籍教师生活补助、丧事补助及抚恤费等。 公办教师待遇 1956年11月,中小学公办教师按学历、教龄、教学成绩3项条件评定工资等级, 工资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中学领导干部最高定为中学行政4级,102元(全县4 人) ;最低为中学行政11级,45.50元。中学教师最高定为中教4级,82.50元;最 低为中教10级,39元。小学教师最高为小教5级,49元;最低定为小教11级,23.50 元。全县公办中学教师平均51元,公办小学教师平均37元。全县教师平均每月增资 10元多。 此后教师工资多次进行调整,大都与干部工资同步调整。1968年12月,全县小 学教师及部分中学教师回原籍任教,文登县革委规定教师除在生产队挣工分外,原 工资30元以下的,每月补助8元;原工资30~39元的,每月补助15元;原工资40元以 上的,每月补助20元。1972年1月,小学公办教师仍由国家发工资、口粮。1985年, 始给教职工发放工龄补贴,每人每年工龄增加5角。1985年1月份起,按教龄满5年、 10年、 15年、20年分别发放教龄补贴5~20元。全县每月总额22135元,平均每人每 月8.11元。1988年调资时,全县教师职称工资进档1521人,平均每人每月增资9.43 元;升级518人,平均每人每月增资7.32元。1978~1990年,中小学教职员7次调资, 人均月工资116.5元,连同各种补助,人均达200元左右,比乡镇以上(不包括乡镇 企业)全部职工平均月工资高20~25%。 民办教师待遇 1958年以前, 民办教师待遇由公社评定等级,每人每月工资18~21元。1960年 下半年起,改为记工分。大队按强壮劳力标准给教师记工,同时每月由工分收入中 拨给教师现金4~6元。 1962年以后,教育局规定从民办补助费中每月给民办教师补 助现金1~2元, 后来增加到4~8元。1968年后,每人月补12元,其中个人得4元,其 余8元交生产大队,大队给教师记26个工日。1980年6月起,民办补助费,全部归教 师个人所有。生产队执行县政府规定,按同等或略高于同等劳力的标准给民办教师 记工分。 民办补助费按联中、小学各分3等发放。联中分别为16元、14元、12元; 小学分别为13元、11元、9元。1982年,联中民办教师补助费提高到每人每月19.50 元; 小学提高到16.50元。补助费不再分等级,并规定民办教师也享受副食品补贴 待遇。 1983年起,文登县民办教师实行工资制,不再记工分。工资基金由公社统一筹 集, 每年两次发放,分60元、55元、50元3等。1984年,全县民办教师人均月资61 元。 1985年7月,县教育局规定民办教师工资暂且维持不动,只增加与公办教师相 同的奖金、肉价补贴、洗理费、书报费、降温取暖费、自行车补贴及班主任补贴。 1989年1月,政府规定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包括基础工资、补贴和奖励工资3部分。 民办教师的基础职务工资同本人的职称挂钩。各乡镇要保证民办教师的工资收入总 额比往年有所增加。人均收入最低的乡镇也要保证中学三级教师的基础职务工资每 月不低于64元,小学二级教师不低于58元。民办教师奖励工资人均每月13元。是年 底统计,全市民办教师人均月工资115.7元。 1990年,文登市人民政府下达《关于民办教师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和《关于 提高代课教师福利待遇的通知》两个文件。规定民办教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 周岁,从事教育工作累计15年以上者可以退休;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从事教 育工作累计15年以上,经市以上医院证明,市教育局确认丧失工作能力者,亦可退 休。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按90%,满20年、不够30年者,按85%,不满20年的按80 %发给基础职务工资。 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因工致残者退休加发本人基础 职务工资的5%。这项规定使民办教师老有所养,对稳定民办教师队伍起了很大作用。 年底,全市民办教师人均月资123元。 幼儿教师待遇 1979年以前,大多数村幼儿教师记工分,收入菲薄,影响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1985年,县政府决定各乡镇要按照民办小学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指村委付给的部 分),确定全乡(镇)幼儿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各村幼儿教师的工资,由乡(镇) 政府组织妇联等有关部门对幼儿教师进行标准考核确定,分为3等,级差3~5元,出 村任教者,月工资增加生活补贴10元。经过调整,幼儿教师的工资普遍提高。人均 每月60元左右,但仍达不到小学民办教师平均水平。 1988年,高村镇幼儿教师工资由镇统一筹集发放,接近小学民办教师工资水平。 其余乡镇幼儿教师工资主要由办园的村委会决定,工资差别很大。文城镇西楼村幼 儿教师1990年工资2800~3700元,为全市最高数;最低者年工资仅350元。 机关幼儿园的公办幼儿教师与公办小学教师待遇相同。 教师节 参见第二十四编第一章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