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城结算 建国初,县银行只办理同城支票结算和存折结算。1950年,实行现金管理以后, 为节约现金使用,确定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合作社之间的经济 往来,在30元以上的货币收付,均需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现金结算只限于单位 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结算在30元以下的零星支付。1955年,统一结算方式,同 城结算包括支票结算、存折结算、计划结算、委托付款结算。1959年又增加“托收 无承付结算”。1978年,加强结算的监督作用,交取消凭实物收据办理托收的规定, 同城推行城乡限额支票结算, 并由县扩大到省内结算。1980年8月,推行委托收款 结算。至1990年,同城结算方式有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委托收款、托收无承付等 4种。 异地结算 1953年, 陆续试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1959年起用汇兑结算、信用证结算。 1974年,推行限额支票结算。1984年执行票汇结算。至1990年,异地结算方式有异 地托收承付、汇兑、信用证、异地委托收款、限额支票和票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