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肥城市委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办法 肥发[1997]4号 1997年1月18日 为激发调动全市各级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扩大对外开放,大搞外引内联, 加快经济发展,参照泰安市的有关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利用外资先进单位 完成当年合同利用外资计划并实际到帐60%以上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部门,为 利用外资先进单位。 市委、市政府授予“利用外资先进单位”光荣称号,并奖励先进乡镇、办事处党 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各1万元,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各1万元。上述先 进单位在乡镇系统与市直系统中居前三位且实际到帐8o%以上的分别再给予5万元、4万元、 3万元的奖励。 当年未按期偿还外国政府贷款的责任单位,不能成为先进单位。对当年利用外资空白 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二、国内经济技术合作先进单位 当年村及村以上企业引进市外到帐资金居前三位的乡镇、办事处,居前三位的市 直部门,居前六位的村为国内经济技术合作先进单位。 市委、市政府授予“国内经济技术合作先进单位”光荣称号,并奖励先进乡镇、 办事处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各5000元,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各 5000元,村支部书记3000元。 当年空白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三、开放型经济先进企业 I、最佳三资企业。当年实现利润100万元以上、上交税金和自营出口创汇三项指 标综合评价在全市三资企业中的第一名。 2、最佳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对外承包工程(指海外承包工程)合同额、营业额和年 内累计外派人数三项指标综合评价为全市的第一名。 3、最佳劳务合作企业。劳务合作(指海外劳务合作)合同额、营业额和年内累计外 派人数三项指标综合评价为全市的第一名。 4、引进国内资金最多的企业。当年引进市外国内到帐资金数额在全市居第一名的 企业。 市委、市政府分别授予以上先进单位“最佳三资企业”、“最佳对外承包工程企业” “最佳劳务合作企业”“引进国内资金最多的企业”光荣称号,并分别奖励似上企业法人代 表1万元。 四、对引荐者的奖励 1、凡为我市引进市外资金的,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到帐数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 比例,使用年限一至三年(含三年)的1%,三年以上的1. 5 %;独资项目奖金由市财政支付。 2、凡为我市引荐项目并以项目带资金的,由受益单位按外方实际到位资金的1% 给予一次性奖励;独资项目奖金由市财政支付。 3、对引进市外无偿援助项目的,按援助额的5%付给酬金,由承接单位在物资或 资金到位后一次性付清。 4、对介绍并促成劳务输出和承包海外工程的,按税后利润的20%付给酬金,由派 出单位随合同执行进度分期付给。 五、表彰奖励的组织实施 对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考核奖励,由“市经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 并制定《考核实施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根据考核认定结果,由市委、 市政府统一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本办法所涉及的考核数据,以统计、财政、税务、海关、银行、外经委等部门 或单位提供的数据为基础,分别经以上部门签署意见,经市审计局审计,报考核领导小组认 定为准。本办法一项、二项的奖金由市财政列支,三项中的奖金由市财政从其企业上交的所 得税中列支,四项中的奖金由受益单位对引资者进行奖励,凡符合条件的随时予以奖励。 凡过去文件中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经济工作考 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