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民事行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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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行政检察始于1993年, 工作中,坚持"敢抗、会抗、抗准"和"公开、公
正、合法"的办案原则,推行"立案公开、审查公开和审查结论公开"三公开制度。
至2000年,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306起,立案132起,提请抗诉和建议提请抗诉
93起。
    附: 典型案例   张××,男,1961年生,原新汶矿务局孙村煤矿工人。张
自1994年起, 长期无故旷工。矿领导多次对其教育而不改正。1997年6月20日孙
村煤矿作出对张除名的决定,张以患精神分裂症为由,向矿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申请调解。 在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 他又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998年2月19日, 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维持孙村煤矿对张除名的决定。随后,张
又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矿撤销对其除名的决定,并报销医疗费、发放治
疗期间的工资等,法院经审查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泰
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患精神分裂症,于1998年9月7日
作出撤销孙村煤矿对张除名的民事判决。11月,市人民检察院受案后,查明了张
到宁阳县精神病防治院开具假诊断证明的事实,于当年11月27日依法提请抗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最终张××自愿执行孙村煤
矿的除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