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东平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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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
东平县人大常委会成立于1981年1月,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下设办公室、调查研究科、代表联络科。1993年,县人大常委会下设办公室、研究室、信访室、法制、农经、财经、科教文卫、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共8个办事机构。1998年,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改为代表联络室。2003年,代表联络室改为人事代表工作室,设老干部服务中心(副局级单位)。
二、重大事项审议决定
1986年至2003年,县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作出《关于授权县技术监督局依法行使技术监督行政管理职能的决定》、《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决议》、《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的决议》、《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议》、《关于批准县政府<关于修改县城第二轮城市总体规划中西区部分详细规划的报告>的决定》、《关于批准县政府<关于推进县属工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决定》、《关于批准东平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方案的决定》等决议、决定219项。
1986年,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县审计局《关于全县审计工作情况的汇报》,作出了《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决议》,要求县政府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认真解决审计工作遇到的问题。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要努力加强自身建设,真正发挥审计的经济监督作用。1991年,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县政府五年林业发展规划,作出了《关于苦战四年绿化东平大地的决议》,号召全县人民艰苦奋斗,完成绿化东平大地的宏伟目标。1992年3月,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作出《东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精神努力开创全县农业和农村工作新局面的决议》,要求,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动员全县人民齐心协力奔小康; 要发展优质、低耗、高产、高效农业,把农业基本建设作为发展和振兴农业的一项根本性措施;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深化农村改革;要支持和监督政府依法减轻农民负担;要推进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增强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1993年,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出了《关于贯彻执行<东平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议》,督促政府把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1994年和1995年,县人大常委会两次专题审议了东平县科技事业发展情况,并于1995年9月作出《关于批准<东平县科技兴县战略纲要>和<科技工作九五计划与2010年科技发展目标>的决议》。1995年,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先后作出《关于<东平县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办法>的决议》、《关于<东平县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决议》、《关于<东平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决议》,对于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1996年,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了县政府关于“二五”普法情况和“三五”普法规划的汇报,作出了《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号召全县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完成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任务。1999年,县人大常委会出台《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明确了必须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12项;必要时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22项,为依法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2000年9月,县人大常委会对全县旅游资源和旅游事业的发展情况进行视察,提出了重要意见和建议,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全县旅游业发展规划。2001年,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县人大常委会借鉴
外地经验,制订了《东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保护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规定》。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专门听取了县政府关于落实《规定》情况的汇报。2002年8月,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作出《东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东平县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2003年,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属工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决议》,批准了县政府关于山东锦轮股份有限公司整体转让的改革方案。是年,作出《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一步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决议》。

1984?2003年历任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一览表

届 别
职 务
姓 名
时 间

十届
(1984年1月至1987年3月)
主 任
郑建栋
1986年6月离职

副主任
赵庆森
1985年5月至1986年9月

孟宪章
1984年6月任职

赵恒禄
1987年3月离职

靳士杰
1985年6月任职

程慧珍(不驻会)
1984年6月任职

十一届
(1987年3月至1990年3月) 主 任
赵庆森
1986年9月任职

副主任
孟宪章
1990年3月离职

靳士杰
1987年12月离职

程慧珍(不驻会)

崔夫亭

王元亭
1987年11月任职

十二届
(1990年3月至1993年2月) 主 任
赵庆森

副主任
崔夫亭

程慧珍(不驻会)

王元亭

李庆堂

王心绪

张志厚
1991年3月任职

十三届
(1993年2月至1998年2月) 主 任
赵庆森

副主任
崔夫亭

程慧珍(不驻会)

王元亭

张志厚

石兴平
1993年2月任职

郑宜会

尹祚远

陈来泉
1995年3月任职

柴庆伦
1996年4月任职

李兴诚
1996年4月任职

十四届
(1998年2月至2003年1月) 主 任
李成印

副主任
尹祚远
2001年2月离职

陈全庚
1999年1月任职

程慧珍
2001年2月离职

陈来泉
2001年2月离职

徐绚栗
2001年2月离职

柴庆伦
2001年2月离职

李兴诚

侯典绍

刘含君
1999年1月任职

李子文
2001年2月任职

李元玲
2001年2月任职

郑灿学
2001年2月任职

赵庆瑞(不驻会)
2001年2月任职

十五届
(2003年1月至今) 主 任
李成印

副主任
马学庚

牛树柏

侯典绍

李元玲

李子文

郑灿学

赵庆瑞(不驻会)

三、人事任免
1986年至2003年,共依法任免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和“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共1427人,其中任命干部1094人,免职333人。其中,十届人大常委会共任命常委会机关和“一府两院”干部144人,免职11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共任命常委会机关和“一府两院”干部140人,免职13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共任命常委会机关和“一府两院”干部188人,免职26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共任命常委会机关和“一府两院”干部346人,免职77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共任命常委会机关和“一府两院”干部246人,免职201人;至2003年底,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任命常委会机关和“一府两院”干部30人,免职5人。1993年3月举行了首次颁发任命书仪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赵庆森向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负责人、县政府各委、办、局主任、局长、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颁发任命书。1998年3月,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11名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和34名县政府部门负责人颁发了任命书。县人大常委会先后于1999年、2003年制定和修改完善《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东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及监督办法(试行)》,对提请任命的干部实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资格调查、经济审计、拟任供职、任后述职评议等措施,实现了干部任免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1998年起,县人大常委会建立了干部述职评议制度。首次述职评议的70多名干部写出了述职报告,对县法院、工商局、交通局、水利局四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了重点评议。1999年的干部述职评议,从科局级扩大到副县级领导干部,对两名副县长进行了重点评议。1998年以来,重点评议了37名“一府两院”组成人员,其中,有6名政府副县长、25名政府部门和法院、检察院的主要负责同志和2名市属以上驻东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2003年,在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邀请10名县人大代表首次参加对述职干部的投票测评,拓宽了干部监督的领域。
四、法治教育
1987年3月,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作出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的决议》。1990年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县政府《关于依法治县实施方案》,作出了《关于开展依法治县的决定》。1991年5月,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第二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1995年,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县政府、法院、检察院关于依法治县情况的汇报,作出了《关于开展第二个五年依法治县的决定》。1996年,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了县政府关于“二五”普法情况和“三五”普法规划的汇报,作出了《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01年6月,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东平县依法治县第三个五个规划>的决定》和《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推动了普法工作。
五、监督
1986年至2003年,县人大常委会先后对《农业法》、《渔业法》、《森林法》等70多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或视察,提出意见建议近300条。
2002年,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出《关于在全县推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决议》,6月底召开动员大会,进行了部署,并研究制订了《东平县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错案责任追究监督办法》。2003年,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在全县“一府两院”国家机关中深化“两制”,实行“一规定、两办法”的决定》和《东平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东平县行政执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办法》、《东平县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对“一府两院”实施“一规定、两办法”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六、司法监督
多次听取县法院、县检察院和县公安局等司法机关的工作汇报,经常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视察、检查。1990年,听取审议了县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实施情况的汇报,县检察院关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情况的汇报。1991年,听取县监察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依法治理情况的汇报。调阅案卷,组织专人对公、检、法办结的部分案件,逐案逐卷进行审阅检查。对全县各内务司法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考核。12月,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东平县反贪污贿赂斗争情况进行审议,要求检察机关把反贪污贿赂斗争深入持久的开展下去,为经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1992年初,历时一个月,对公、检、法机关1991年上半年审结的12件刑事卷宗进行审阅,把成绩、问题、建议,进行通报,进一步改进执法活动。1992年8月对公、检、法三机关依法办案和看守所对在押人犯实行管理、教育的情况进行调查。1994年,作出关于县人民法院1994年上半年审判工作的审议意见、关于县人民检察院查处经济犯罪大案、要案情况的审议意见。1995年5月,听取公、检、法各单位关于开展“无违法违纪年”活动的汇报。视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打反贪、法庭建设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1997年,听取并审议县法院关于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汇报,督促法院严肃办案,强化执行工作,努力提高执法水平。1999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旁听法庭庭审。2000年,出台《关于部分刑事案件备案的规定》、《个案监督暂行办法》,对公、检、法三机关羁押犯罪嫌疑人期限和公正司法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历年来,县人大常委会各位主任还多次参与了公、检、法、司部门的重大活动,消除不安定因素,保障社会稳定。
七、信访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坚持主任、副主任接访制度和重要来信批阅制度,1990年5月,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制定了《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暂行办法》,2000年3月,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制订了《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建立健全信访案件立案、转办、督查、回访等规章制度。1986年至2003年,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2324件次。有力地维护了全县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
八、代表工作
1986年以来,每次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组织代表学习《宪法》、《代表法》、《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对代表进行培训。1994年,把宣传学习和贯彻实施代表法作为“二五”普法的重要内容。指导代表小组建立健全制度,经常向代表小组提出活动建议,活跃了代表小组的工作。1996年9月,组织代表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关于讲政治》等重要讲话,有针对性地开展视察、调查、座谈、经验交流活动,共提出意见建议160多条。
九、代表联系制度
1986年以来,先后制订《县人大代表组开展活动的几项制度》、《东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同代表联系的办法》、《关于组织代表视察的制度》,实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定期接访、联系代表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经常了解代表活动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解决代表在执行职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1986年10月,召开了首次全县人民代表工作经验交流会议。1990年11月,召开了全县人大代表工作经验交流会议,接山、彭集、宿城、州城等6个乡镇,于崇福、张雪玲、梁绪珍等十名代表介绍了经验。1991年7月,县人大常委会对联系代表工作进行了检查,召开乡镇人大工作现场会和全县人大工作经验交流会,为进一步发挥代表联系群众的作用。建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和信访工作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分别建立了代表联系点。人大代表保持密切联系,1998年10月,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联合召开部分人大代表座谈会。各位代表从不同方面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县委书记朱玉合、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成印作了重要讲话,提出了明确要求。2003年,修订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办法》;制订出台了《人大代表辞职的暂行办法》,打破了人大代表终届制。
十、代表活动
每年组织代表开展一到两次集中视察、调查活动。1991年始,开展了代表评议工作。先在彭集镇试点,至1992年1月,全县17个乡镇全部开展了评议工作。12月,组织驻县城的各级人大代表和各乡镇人大主席团专职常务主席,对县政府36个职能部门进行评议。1996年,开展了评议乡镇政府领导人活动。1999年至2001年,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百千万工程”活动:即组织一百名有经济工作经验的人大代表,帮扶一千户困难户,经过三年努力,达到户年收入1万元的目标。这项工作收到了显著效果,据统计,参加“百千万工程”的共有市、县、乡三级人大代表255名,帮扶联系户1051户,帮扶发展项目986个,帮扶资金727万元。通过三年的帮扶工作,绝大部分户实现了收入过万元的目标,其中,收入超过两万元的户219户,超过1万元的户665户。
十一、宣传人大代表先进事迹
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开展了“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活动。县委为表彰县人大代表张志厚的模范事迹,专门做出了决定,号召全县干部向张志厚学习。1994年4月1日召开了全县人大代表工作总结表彰会,传达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表彰优秀县人大代表的决定》,向41名优秀人大代表颁发了荣誉证书。12月,发出了《关于在全县人大代表中开展向刘来村同志学习活动的通知》。1998年,先后在省、市报刊推出了高慧娟等先进代表典型,并开辟了人大代表等专栏。1999年,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评选先进人大代表小组和优秀人大代表活动。
十二、议案办理
自1986年十届人大三次会议至2003年县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止,代表共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1136件,涉及劳动保障、民政各个方面。县人大常委会把转交、督促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作为常委会的重要工作,建立健全了交办、承办、催办和反馈、存档等程序和责任制度。听取“一府两院”关于办理情况的汇报,对办理情况进行视察、检查和调查,收到了明显效果。1986年,县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代表提出了解决湖西人民就医难问题的议案,县政府责成卫生局认真办理,县卫生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具体方案,使议案得到了较好地落实。部分山区人畜吃水问题比较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代表多次建议尽快解决。县政府于1992、1993年连续两年纳入要办的十件实事,在资金、物力等方面给予倾斜,组织社会力量支持。1993年争取资金30万元,有关部门具体实施。1996年,县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大安山代表团提出了《搞好东平湖区综合开发,加强东平湖管理的议案》。这件议案,直接关系沿湖群众的切身利益和东平湖的综合开发,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办法,对违法作业的严厉打击,实行了禁渔期和禁渔区制度,严格了捕捞许可证制度,依法征收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逐步使东平湖渔业生产秩序有了明显好转。2000年,为做好“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建议的办理工作,县组成收费、罚款项目清理、检查工作组,对全县61个部门(单位)220个收费、罚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取消收费项目49个,降低收费项目3个,限制收费范围项目4个,直接减轻企业、商户经济负担1000多万元。
十三、视察调查
1986年至2003年,县人大常委会共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财政收支、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经济体制改革、工商企业经济体制改革、工业企业双增双节等210余项工作进行了视察和调查,并听取了“一府两院”300余项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810余条。1998年,督促县、乡政府狠抓依法治教。2001年东平湖抗洪防汛结束后,对灾后重建进行了视察,鼓励沿湖乡镇群众恢复生产、建设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