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税 1994年1月1日起开征纳税人包括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二、资源税 1994年1月1日起开征。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三、企业所得税 1994年1月1日起开征。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组织。法定税率为33%,除法定税率之外,为照顾某些盈利较少的企业,暂设置18%和27%两档低税率。 四、个人所得税 1994年1月1日起开征。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或者无住所而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当就其取得的全部所得纳税。 五、土地增值税 1994年1月1日起开征。纳税人包括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1998年11月1日起开征。纳税人包括在县城、建制镇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实行等级幅度税额标准,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税额标准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每年0.2?4元。 七、房产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1986年10月1日起开征。纳税人包括房屋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和使用人。 八、城市房地产税 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税率分为两种:一种为1.2%;一种为18%。 九、车船使用税 1986年10月1日起开征。纳税人为在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车辆税额标准:乘人汽车每辆每年60?320元;载货汽车每吨(净吨位)每年16?60元;摩托车每辆每年20?80元;非机动车每辆每年1.2?32元。船舶税额标准:机动船按照净吨位计征,每吨每年1.2?5元;非机动船按照载重吨位计征,每吨每年0.6?1.4元。 十、车船使用牌照税 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税额标准:乘人汽车,每辆每季15?80元;载货汽车,按照净吨位计征,每吨每季4?15元;摩托车,每辆每季5?20元。非机动车每辆每季0.3?8元。船舶使用牌照税税额标准:机动船按照净吨位计征,每吨每季0.3?1.1元;非机动船按照载重吨位计算,每吨每季0.15?0.35元。 十一、印花税 1988年10月1日起开征。纳税人包括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十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包括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实行差别税率:市区税率为7%,县城、建制镇税率为5%,其他地区税率为1%。此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上述3种税收同时缴纳。 十三、屠宰税 以应税牲畜的头数为计税依据,按头定额征收;生猪每头10元,牛、马、驴、骡每头20元,羊每头2元。山东省于2002年6月1日停征屠宰税。 十四、教育费附加 1986年7月1日起开征。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自1994年1月1日起附加率改为3%。 十五、文化事业建设费 1997年1月1日起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十六、发展旅游事业费 1997年开始征收。发展旅游事业费采取比例加价的方式,宾馆、饭店、旅行社等各类旅游企业,按其计税营业收入的1%征收;旅游景点(场所)、索道公司等按票价收入的3%征收。 十七、社会治安费 1994年1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凡在山东省境内的各类各级企业和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均应缴纳社会治安费。社会治安费按企业实现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和事业单位实现的纯收入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