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渔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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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渔政管理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山东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2001年4月东平县人民政府制定了《东平湖渔业管理办法》,2002年4月制定了《东平湖水面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东平湖水面属国家所有,由县统一管理、开发、利用;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大湖水面,发展水产养殖生产; 严格控制保护渔业资源的增殖; 禁止使用违规渔具、渔法捕捞作业; 依法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二、管理措施
实行“禁渔期、禁渔区”制度 每年从4月15日至9月15日,实行封湖禁渔。在湖内划定以土山、埠子、潘庄、亭子四点连线内约2000公顷水面为长年禁渔区,禁止任何船只、渔具进入捕捞作业和水产养殖生产。
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捕捞许可证》由县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单位和个人必须持证进湖捕捞作业。
实行水域养殖证制度 使用东平湖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须领取水面养殖证,按批准的养殖方式、规模、地点、时限开展生产,禁止乱圈乱占和荒芜。
限制捕捞渔具 严禁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违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