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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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东平县人民法院内设办公室,研究室,政治处,监察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民事审判一、二、三庭,执行局,审监庭,司法确认办公室,技术室,法警队15个职能部门,设立州城、宿城、彭集、银山4处人民法庭。在编干警103人。
2004年—2012年,共受理各类案件39390件,审执结39457件,结案率97%。其中,受理刑事案件1922件,结案1921件;民商事案件25677件,结案25743件;行政案件548件,结案545件;执行案件11243件,结案11248件。全院审判工作呈现上诉少、发改少、申诉少,调撤率高、服判息诉率高、结案均衡度高,当事人满意的“三少三高一满意”良好局面,案件质量、效率、效果一直稳居全市法院前列。2009年,在全省法院率先创立非诉讼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得到省、市、县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并在全省法院予以推广,司法确认机制已成为闻名全国的“泰安经验”“东平模式”。先后被山东省委政法委、省人事厅评为“公正执法先进单位”,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联合授予“全省指导人民调解先进单位”,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全省优秀法院”和“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等荣誉称号,并连续8年保持“省级文明机关”称号。


【刑事审判】 9年间,共审判各类刑事案件1921件,判处罪犯2618人,其中判处15年以上不满20年有期徒刑9人,7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124人,5年以上不满7年72人,3年以上不满5年89人,3年以下269人,拘役缓刑、有期徒刑1610人,管制225人,单处附加刑21人。工作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初犯、偶犯、因邻里矛盾纠纷引发的一般性犯罪,在坚持严格执法、有罪必究的基础上,依法适度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积怨、促进和谐,扩大刑罚的社会效果。认真做好缓、管、免罪犯尤其是青少年罪犯的帮教工作,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帮助他们接受改造,重新回归社会。积极稳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引入量刑建议制度,实现量刑的公开、均衡、公正。2009年被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民事审判】 9年间,坚持民生至上,抓住群众关心的权益保障、公平正义等问题,依法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权属纠纷、合同纠纷等案件。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25682件,其中判决8117件,调解11600件,撤诉5766件,其他199件。工作中,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为目标追求,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注重调解手段的综合运用。充分利用庭前、庭中、庭后、判前“四个”诉讼环节,发挥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审判监督员、司法联络员“四员”调解作用,活用“对症下药、驾驭心理、法理并用、警示教育、巧借外力”等方法。准确把握矛盾焦点、利益平衡点、心理缓冲点和调解突破点,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民商事案件调撤率年均达76.4%。2009年被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


【行政审判】 充分发挥司法审查职能,妥善化解“官民”矛盾。2004年—2012年,行政诉讼案件收案548件,结案545件,原告主动撤诉率71%,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2012件,执结1909件。工作中,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协调机制,推行“圆桌审判”模式,积极运用和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促进行政管理秩序的和谐。2004年,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授予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刘万金“公正执法树形象、创人民满意”活动先进个人称号,并记个人二等功。2010年,行政庭被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零错案、零投诉、零上访”竞赛活动先进单位。2011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确定为山东省五个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法院之一,全省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首案在县法院落槌宣判,当事人服判息诉,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执行工作】 9年间,共执结各类案件11248件。相继开展清理执行积案、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反规避执行等活动,依法采取罚款、拘留、公开曝光、限制高消费、降低信用等级或取消行业准入资格等手段,严厉打击逃避、规避行为,增强发现和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提高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自觉性,促进社会诚信。建立以执行指挥中心、快速执行机制、执行流程管理为核心的“三位一体”工作模式,探索执行分权改革,打破一个人办案到底的传统做法,强化对执行人员监督和制约,进一步提高案件执行效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拘留、搜查等执行强制措施4000余人次,惩戒失信和违法,维护法律尊严。先后被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表彰为“全市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先进集体”,被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荣誉称号。


【审判监督】 严格贯彻“依法纠错”原则,确保原审确有错误的裁判得到纠正与补救,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9年共受理各类再审案件67件,结案67件。工作中,县法院审监庭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和审判监督指导思想,规范办案程序,从严掌握再审案件改判标准,注意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和权威,确保审判质量。坚持以案件质量评查为抓手,制定《东平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方案》及《案件评查实施细则》,采取常规评查与专项评查相结合方式,不断完善评查体系,确保“评的到位、查的主动”,有效促进审判质效提升。


【典型案例】 张××故意杀人案。2010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与被害人张××因琐事发生矛盾,当日6时许购买菜刀一把,持刀到达东平县州城街道恒祥商务会馆被害人张××住宿的407房间,用菜刀连续砍击张××头面部、上肢等部位十余刀,被同住宿的闫××等人拉开。致被害人张××开放性颅脑损伤,左侧额颞顶骨骨折,脑组织外溢,左侧脑挫裂伤,双侧颧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张××头部损伤构成重伤。当日,被告人张××投案自首。经东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持刀连续砍击他人要害部位,导致被害人张××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董××受贿、挪用公款案。2005年—2011年期间,被告人董××利用担任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以及泰安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拨付工程款、中标承揽工程等利益,单独或伙同齐××多次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240余万元。2009年2月18日,被告人董××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决定将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建设指挥部的65万元公款借给齐××。齐××将该款按月息1.5%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2009年4月3日,董××将该款归还。2006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时任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董××两次收受该公司代表人所送现金99万元,并安排管委会工作人员以借款方式记入其下属单位天平湖投资公司账目。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以单位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6个月。
宋××、戴××夫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报注册资本案。自2007年12月—2010年5月期间,被告人宋××、戴××夫妇二人为经营商场、扩大商场经营面积、建造商住大楼等,面向社会非法集资。2008年5月14日,被告人宋××、戴××向东平县力创典当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并以宋××出资300万元、戴××出资200万元的形式,存入家家乐公司临时账户。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取得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将上述500万元从公司账户转出,归还东平县力创典当有限公司。经东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集资,许诺以高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被告人又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一审判决被告人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被告人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栾启虎 侯传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