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军 抗日战争时期,民主政府实行合理负担, 动员青壮年积极参军参战。全区青壮年 积极响应, 仅在1942年的一次动参时,就有500余人踊跃参军。这些人中有三分之二 是父送子参军的,其余是妻子送丈夫,哥哥、姐姐送弟弟。 1940-1944年, 开展了“借粮、减租、减息合理负担”等群众运动。1940年春, 抗日民主政府组织工、农、青、妇群众团体,开展了“红五月借粮”运动,向地主借 粮,叫穷人吃饱肚子打日本鬼子。 与此同时,全区曾先后组织起自卫队1万多人,民兵800多人,村村组织了“青抗 先”“儿童团”,不但负责站岗放哨,盘查行人,还支援前线供应物资。在抗日战争 和解放战争期间,全区先后供应给养60多万公斤,军鞋、袜5万多双,并且组织担架队 270多副(每副6人),大车120多辆,支援革命战争。尤其在东平战役中,五区模范班曾 缴获机枪一挺,步枪50多支,短枪12支,弹药、手榴弹及其他军用物资一大宗,同时 还组织了随军担架50多副, 满载猪肉、鸡子、粉皮、馍馍、烧饼的独轮车60多辆,大 车12辆;柳营村的儿童团30多人,每人带着20多个鸡蛋,一直送到驻州城南关的军区指 挥部,亲自交到战士的手中。鼓舞了攻城战士的斗志。 1946年9月,全区动员300名青壮年参军,组建为一个营。1948年8月,华野十纵队 进驻五区整军, 拥军爱民活动搞得热火朝天。全区80名青壮年参军。9月动员担架22 0多副, 支援解放济南战役。 11月,组织了172人的民工团支援了“淮海”“渡江” “上海”等重大战役。 1951年3月,全区有132人参加志愿军,赴朝鲜作战。全区人民开展了轰轰烈烈地 “增产捐献”“节约捐献”运动,捐款捐物总数达4700万元(旧币)。 5月,县委布置第二次扩军任务,全区志愿报名入伍的150多人。“五一”期间又 开展了百元捐献运动,共捐款290多万元(旧币)。 6月, 五区抗美援朝分会正式成立,开展了响应中国人民抗美援朝总会发出的推 行爱国公约,捐献飞机大炮和优待烈属军属三项号召的群众运动,全区70%的户订了 爱国公约。 8月,全区开展第二次捐献运动,捐款4100多万元(旧币) 。同期第二批志愿军15 2人入伍。 11月,开展第三次捐献运动,共捐3200万元(旧币) ,三次捐献超过原定指标的4 0%以上。 1952年4月, 开展了反对美帝细菌战、加强防疫工作活动,区乡建立了防疫委员 会。 6月,全区发动群众为购置“东平号”战斗机,继续捐献钱物。 1953年1月12日,开始第四次动员参军,147人入伍。 1979年,对越自卫反击战开始,全社人民向部队赠送毛巾、袜子、鞋垫等慰问品。 1985年, 全区开展了“战士在我心中,我为四化立新功”的活动,学习、宣传了对越 自卫反击战中战斗英雄的光辉事迹。 优属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干部群众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各村有代 耕队,农忙季节为烈军属和残废军人耕种收割。平时,固定专人, 给无劳力的烈军属 挑水、磨面等,做些家务劳动。对生活困难的烈军属,发放高于一般群众的救济粮、 款。逢年过节,向烈属送光荣匾(灯)、对联、年画、慰问信等。春节慰问烈军属、残 废军人的传统做法,至今仍继续实行。 建国后,拥军优属形成了新的社会风尚。1951年通过华东军政委员会颁布的《土 地代耕暂行办法》,实行固定代耕和轮流代耕两种形式。对符合条件的烈军属和二等 以上残废军人的土地实行代耕。 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后,由代耕土地改变为优待劳动日,实行定工优待。年 初, 由群众对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按每户人口多少,劳力强弱,评定出 全年需要工日和实干工日。实干工日达不到全年需要工日数的不足部分,由群众进行 优待。优待工和实干工同样分配物资。 1958年,农村刮起了“共产风”,实行所谓“吃饭不要钱”的做法,破坏了正常 的分配制度,优待劳动日制度一度中断。1961年后陆续恢复。“文化大革命”期间, 优待劳动日制度虽继续执行,但优待对象混乱,出现了应优未优和不应优而优的偏差。 1979年始,落实了各项优抚政策,失误得到纠正。1980年,农村推行各种形式的生产 责任制, 优待形式逐步向优待现金发展。1981年彭集公社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属3 2 户, 优待劳动日7110个;军属138户,优待劳动日28171个;荣军15户, 优待劳动日3 639个。 享受优待的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的实际收入,达到当地农民的中 等水平, 孤老烈军属的实际收入高于一般农民。1982年9月,遵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颁 布的《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暂行规定》,对全公社优待对象普遍登记, 经群众评议后, 发了优待通知书,实行新的优待办法。根据各大队不同情况,进行工 分、现金两种形式的优待。1983年,全部实行现金优待。对烈军属进行户户优待,优 待标准为:每人享受当地一个劳动力全年平均劳动收入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一以上。 残废、复员、退伍军人没有统一优待标准,因户而定。1983年,共优待349户,优待现 金90569元,户均258元,其中烈属41户,优待现金12480元,户均300元;军属269户, 优待现金71723元,户均267元;残废军人18户,优待现金3240元,户均180元;复员、 退伍军人21户, 优待现金3126元,户均149元。从1984年起,对军属的优待现金标准 逐年递增10%, 孤老烈属比一般烈属高10%。 1992年, 共优待301户, 优待现金1 13980元,户均378元。其中,烈属34户,优待现金11220元,户均330元;军属154户, 优待现金84730元,户均550元;残废、复员、退伍军人113户,优待现金18030元,户 均160元。至1999年,优抚对象共1716户,其中优待对象425户,优抚对象连同家属共 计7207人,占全镇总人口的11.4%。 为促进双拥工作深入开展,1996年初,建立健全了镇、管区、村三级双拥工作领 导网络,把双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国家的优惠政策,制定和下发了《彭 集镇人民政府关于优抚对象抚恤优待的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并被泰安市民政局转 发推广。同时加大资金投入,使优抚对象补助标准、优待水平都有了明显提高。坚持 以优抚安置“四个一”实体化建设为重点,切实解决优抚对象的“三难问题”,使他 们尽快步入小康。 为此,率先在全市推行了优抚安置工作“四个一”实体化建设。1 996年5月,市民政局在彭集镇召开了现场会,其先进经验和做法在全市推广。每年用 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达到3.5万元以上。共建立送温暖小组107个,义务帮工队58个, 为优抚对象做好事816件次,义务帮工1.5万个。接收安置退伍军人87名,建立了汽车 运输队等军地两用人才开发基地, 使用军地两用人才30人,开发使用率达到100%, 形成了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气。 彭集镇优待情况表 ┌──────┬──────┬──────┬──────────┬──┐ │项目数量年份│烈属 │军属 │残废、复员、退伍军人│备注│ │ ├──┬───┼──┬───┼──┬───────┤ │ │ │户数│金额 │户数│金额 │户数│金额 │ │ │ │ │(元) │ │(元) │ │(元) │ │ ├──────┼──┼───┼──┼───┼──┼───────┼──┤ │1983 │41 │12480 │269 │71723 │39 │6366 │ │ ├──────┼──┼───┼──┼───┼──┼───────┼──┤ │1984 │40 │12180 │248 │74400 │52 │8650 │ │ ├──────┼──┼───┼──┼───┼──┼───────┼──┤ │1985 │40 │13400 │130 │75900 │62 │10140 │ │ ├──────┼──┼───┼──┼───┼──┼───────┼──┤ │1986 │43 │12900 │212 │76956 │74 │12062 │ │ ├──────┼──┼───┼──┼───┼──┼───────┼──┤ │1987 │42 │12600 │191 │76400 │81 │12960 │ │ ├──────┼──┼───┼──┼───┼──┼───────┼──┤ │1988 │41 │12300 │179 │85204 │83 │8300 │ │ ├──────┼──┼───┼──┼───┼──┼───────┼──┤ │1989 │38 │11400 │185 │88615 │94 │9400 │ │ ├──────┼──┼───┼──┼───┼──┼───────┼──┤ │1990 │35 │10500 │167 │83650 │111 │16890 │ │ ├──────┼──┼───┼──┼───┼──┼───────┼──┤ │1991 │35 │11480 │170 │87910 │115 │18190 │ │ ├──────┼──┼───┼──┼───┼──┼───────┼──┤ │1992 │34 │11220 │154 │84730 │113 │18030 │ │ └──────┴──┴───┴──┴───┴──┴───────┴──┘ 续表 ┌──────┬──────┬──────┬──────────┬──┐ │项目数量年份│烈属 │军属 │残废、复员、退伍军人│备注│ │ ├──┬───┼──┬───┼──┬───────┤ │ │ │户数│金额 │户数│金额 │户数│金额 │ │ │ │ │(元) │ │(元) │ │(元) │ │ ├──────┼──┼───┼──┼───┼──┼───────┼──┤ │1993 │37 │37001 │167 │89000 │180 │89100 │ │ ├──────┼──┼───┼──┼───┼──┼───────┼──┤ │1994 │36 │39105 │165 │94050 │195 │94623 │ │ ├──────┼──┼───┼──┼───┼──┼───────┼──┤ │1995 │36 │49500 │170 │10710 │115 │95542.45 │ │ ├──────┼──┼───┼──┼───┼──┼───────┼──┤ │1996 │35 │42905 │173 │121100│120 │113486.85 │ │ ├──────┼──┼───┼──┼───┼──┼───────┼──┤ │1997 │34 │43050 │175 │157500│121 │125199.5 │ │ ├──────┼──┼───┼──┼───┼──┼───────┼──┤ │1998 │33 │42074 │175 │157500│122 │133779.21 │ │ ├──────┼──┼───┼──┼───┼──┼───────┼──┤ │1999 │32 │50850 │175 │175000│122 │151654.21 │ │ ├──────┼──┼───┼──┼───┼──┼───────┼──┤ │2000 │32 │58530 │178 │160000│120 │165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