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自1987年3月至1990年3月,共召开常委会例会19次。 第一次会议:1987年3月31日召开。会议通过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 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的决议,通过了县人大常委 会1987年工作要点。 第二次会议:1987年5月18日至19日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政府关于贯彻 实施《土地管理法》和县志编纂情况的汇报;通过了罢免张辉平市十届人大 代表资格的决议;任命12名县人大常委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命37名县法 院审判人员的职务;任命33名县检察院检察人员的职务。 第三次会议:1987年8月3日至4日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政府关于贯彻实 施《文物保护法》、《渔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东平湖开发建设 情况的汇报;通过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决议。 第四次会议:1987年10月5日至6日召开并审议了县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义务 教育法》、县法院关于审判工作、县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情况的汇报;任命 康绍军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任命2名县法院审判人员的职务,免去2名审判 人员的职务;任命5名县检察院检察人员的职务。 第五次会议:1987年11月24日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政府关于1987年国 民经济和财政预算完成情况以及商业改革情况的汇报。 第六次会议:1987年12月11日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政府关于深化企业 改革和县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的汇报;接受了靳士杰 辞去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 第七次会议:1988年1月21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1988年工作 要点;任命3名县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任命1名县法院审判人员的职务。 第八次会议: 1988年3月25日召开。 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经济合同法》情况的汇报;任命1名县法院审判人员的职务。 第九次会议:1988年5月25日至26日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政府关于贯彻 实施《药品管理法》、县法院关于贯彻实施《民法通则》情况的汇报;任命 2名县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任命4名县法院审判人员的职务,免去1名审判人 员的职务。 第十次会议:1988年8月5日至6日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政府关于县属工 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汇报;通过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 计划生育条例》的决议;任命4名县检察院检察人员的职务。 第十一次会议:1988年9月29日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政府关于劳动制度 改革和县检察院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情况的汇报;任命9名县法院审判人员的 职务,免去1名审判人员的职务。 第十二次会议:1988年12月2日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政府关于1988年国 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完成情况的汇报;作出了调整东平县1988年财政预算 的决议。 第十三次会议:1989年1月26日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档案法》情况的汇报;审议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1989年工作要点;审议通 过了县人大常委会1989年工作要点;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档案法》 的决议;任命1名县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免去1名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人员的 职务。 第十四次会议:1989年3月21日至22日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政府关于贯 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情况的汇报;审议通 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在县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第十五次会议:1989年5月22日至23日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政府关于税 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和双增双节情况的汇报;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宣传贯彻 《山东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的决定;任命1名县政府组成人员 的职务。 第十六次会议: 1989年7月21日至22日召开。 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政府关于 1989年上半年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完成情况的汇报;通过了设立县人大 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的决定;任命3名县法院审判人员的职务。 第十七次会议:1989年9月20日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企业法》和《水法》情况的汇报;任命1名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 职务。 第十八次会议:1989年11月16日至17日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政府关于 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县法院贯彻实施《行政 诉讼法》以及县检察院打击经济犯罪情况的汇报;任命1名县政府组成人员 的职务。 第十九次会议:1990年1月15日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政府关于贯彻依法 治县实施方案和追加1989年财政支出预算的汇报;作出了关于开展依法治县 的决定;通过了县政府追加1989年财政支出预算的决议;接受了康绍军辞去 副县长职务的请求;通过了召开县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