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领导同志讲话以及省、市有关指示精神,县纪委对十一届三中 全会以前处理的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经过8年的努力工作,1986年已基本 结束。 全县1978年以前处理的各种违纪案件共1780起, 涉及党员、干部结论处理的 1610人,受免纪处分的1127人。在结论处理的人员中,按历史时期分:建国 以前的8人;建国以后至1956年285人;1957年至“文化大革命”前810人,这 一时期中,党员划为右派的9人(含外地转来的2人),反右倾中的96人,正 常处理的其他违纪案705人。四清时,东平县只在一个公社搞了试点,没有推 及全县,未涉及对人的处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处理471人,其中脱产党员、 干部299人;“文化大革命”后至1978年底36人。这些案件,按性质分:属政 治历史问题467人;经济问题332人;男女作风问题259人;违纪乱纪387人; 其他问题165人。其受处分情况是:开除党籍511人;留党查看212人;党内撤 职97人;党内严重警告153人;党内警告154人;作其他处理的186人,其中: 行政上受开除政籍、开除留用、撤职、降级、记过等处分的228人。 通过落实党的政策,属冤、假、错案,得到彻底平反纠正的266人,撤销原结 论性质,处分的213人,改变原结论性质,处分的191人,其中恢复党籍161人, 恢复政籍24人,免予处分、恢复名誉、恢复级别、恢复职务、平反昭雪的126 人,其中: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撤职降级处分的,改正后恢复了职级待遇, 补发了工资,同时,对受株连的家属、子女,根据不同情况,通过招工、农 转非等,进行了较为妥善的处理。 通过落实党的政策,平反纠正冤、假、错案,使党的实事求是的优良作风得 到继承和发扬,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得到改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得到了 巩固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