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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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3〕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宁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宁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各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12号)等文件精神,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的医疗保健水平,借鉴外地经验,结合宁阳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旨在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主任,分工副县长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县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及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和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各乡镇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并在乡镇卫生院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制订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落实,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顺利实施。
第五条 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1、按规定及时办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医药费用的报销,并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
2、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建立工作,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3、协助乡镇卫生院做好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药品调拨等项工作;
4、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定期汇报工作,并上报有关统计资料。
第六条 县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要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积极完成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七条 凡我县农村常住人口,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和有关制度,在规定时间内缴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缴费后中途不办理退款手续。。
第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筹资部分,以户为单位,按每人10元于每年8月份前由乡镇政府一次性筹齐,并上划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专用账户,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使用资金。
第九条 县、乡财政及上级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同时由县财政、民政等部门每年筹集30万元资金,建立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特困户大病医疗救助,随着今后财政收入的增长,县、乡财政每年可适当增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补贴。
第十条 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资金资助。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是由农民交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其账目要日清月结,定期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年终结算时,结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超支部分由县、乡财政共同解决。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实行大额医疗费用支付与小额费用支付相结合,既提高抗大病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内没有动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可安排一次常规性体检。
第五章 接诊与费用报销
第十四条 县、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指定医疗单位。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实行“凭证就诊、异地转诊、分级管理”的办法。
第十五条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以家庭为单位设立账户,个人缴纳部分计入家庭帐户,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逐步实施家庭账户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报销方式。在乡镇卫生院就诊的,门诊费用按比例直接减免或当场报销;在县级以上医疗单位住院,实行先交费后分段累计报销的办法。
1、门诊医药费报销比例:
在乡镇卫生院就诊,门诊医药费报销10%。
2、住院医药费报销比例:
(1)住院费用1000元内(含1000元)部分,按15%比例报销;
(2)住院费用1000元以上至3000元(含3000元)部分,按20%比例报销;
(3)住院费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40%比例报销;
(4)住院费用5000元以上至7000元(含7000元)部分,按55%比例报销;
(5)住院费用7000元以上至9000元(含9000元)部分,按60%比例报销;
(6)住院费用9000元以上至1万元(含1万元)部分,按65%比例报销;
(7)住院费用1万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报销;
(8)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高报销支付额1万元;
(9)1万元以上的报销资金,从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第十六条 乡镇及县直医疗单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对出院病人的医药费用,必须当日结清,并于每月1—15日持医药费发票、处方、出院记录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报销结算手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的直接报销申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在办理报销手续时,扣10%预留金,根据各单位半年、全年工作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第六章 就诊制度
第十七条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制度。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发给《宁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凡农民到本乡镇卫生院、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就诊、住院,须持《宁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方可按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十八条 病人是否住院,由院内两名临床医生和业务院长会诊检查确定,辅助检查要根据病情确定,严禁乱检查乱用药,浪费卫生资源。
第十九条 因病情需要转诊到县级以上医院的住院病人,先由个人垫支,出院后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转院证明、出院证明、处方(或用药清单)和医药费发票,到转诊的县直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按规定比例报销。
第二十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外出打工期间,在当地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可凭打工证明、医院病例复印件、医药费发票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本乡镇卫生院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其门诊医药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不属补偿范围的:
1、按规定不能报销的医疗项目、检查、药品及其他费用(暂参照《泰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未经批准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或未经批准自行转诊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
3、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自杀、自残、酗酒、工伤、交通肇事等;
4、不持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者;
5、住院病人,经会诊后决定出院而未出院的,自接到出院通知后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补偿范围为住院费、规定范围内的药品费(暂按《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执行),甲类药品按规定比例报销,乙类药品自负20%后再按规定比例报销手术费、抢救费、常规检查费(化验、X光、摄片、B超、心电图)。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员会,每半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者予以表扬,对存有严重问题的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对出现营私舞弊、贪污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或因推诿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