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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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工 1950年,由劳动部门介绍,企业从社会上自行招收。1955年以后由劳动部门统一招收,统一调配。年末有职工4531人,全部为固定职工。1958~1965年,按照政治表现、身体状况、家庭出身等条件招收,1965年有固定工9728人,占职工总数的89.7%。“文化大革命”期间,实行群众推荐、民主评议、领导同意的原则招收固定工。1972年固定工改为以招收非农业人口的知识青年为主,兼招收农业人口的知识青年。当年有固定工16814人,占职工总数的91.3%。1980年,改革招收办法,一律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1986年起,除分配技工学校毕业生,安置符合招工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及离退休职工子女顶替、计划内临时工转正外,不再从社会上招收固定工人。固定工比例开始降低。1986年,固定工33566人,占78%,1990年,固定工37354人,占73.6%。1992年,固定工37048人,占69.5%。固定工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全民性质的固定工由省劳动部门下达招工指标。集体性质固定工由地(市)劳动部门下达招工指标。1985年后下放到市管理,县劳动局办理用工手续。自1993年始,按照上级指示精神,在全市逐步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因而统计口径发生变化,原来的固定工统计口径变为长期用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人,指工作1年以上者)统计口径。至1995年,全市有长期用工58650人,占职工总数的95.6%。
合同制工 1984年开始试行招收合同制工人,招收办法,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录用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合格青年,当年招收合同制工人726名。至1986年招收2876名,占职工总数的6.7%。1986年起,随着国家劳动制度改革,用工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除国家计划内大中专院校、技术学院毕业生和城镇退伍军人仍录用为固定工外,单位用工一律实行合同制。录用条件与固定工相同,被录用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予以鉴证。1990年底共有合同制工人9780人,占职工总数的19.3%。1992年,有合同制工人12211人,占22.9%。合同制用工制度的推行,克服了固定用工制度的弊端,企业有了更大的自主权,更能激发工人的积极性。工人录用后同企业签定劳动合同,与所在企业固定工人享有同等待遇和权利。1995年,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135个,为116户企业的32089名职工鉴证了劳动合同。其中国有企业80个,职工22817人;集体企业36个,职工3272人。
临时工 建国初期,企业根据需要自行招用从事临时性或季节性的工人。1956年,招收临时工纳入劳动部门管理。1959年,由于“大跃进”,大批临时工未经劳动部门批准,涌入企业,临时工增加到2812人,占职工总数的18.7%。1963年,进行调整,纳入计划管理,时有计划内临时工327人,占职工总数的3.6%。其中,20人转为固定工。1964年,为19名临时工转为固定工。1971年有临时工1978人,占职工总数的10.5%。其中按政策规定转为固定工1397人。1972年下半年停办临时工转正工作,1974年复办,是年有临时工1452人,其中33名临时工转正。1980年有临时工4699人,占12.2%。1986年,有临时工3663人,占职工总数的8.7%,其中,20名临时工转为合同制工人,1989年,根据山东省政府鲁政发(1988)113号文件,清理计划外用工,全县共清退3739人,留转2902人。其中转全民固定工2514人,城镇合同制工229人,农民合同制工159人。1990年底共有临时工2378人,占职工总数的4.7%。1992年,有临时工4070人,占7.6%。1995年有临时用工(工作1年以下、季节性用工)2696人,占4.4%。
亦工亦农工 是指从农村招收的,户口、粮食关系仍在农村,农忙务农,农闲做工,部分工资交生产队参加分配的合同制工人。1975年试行亦工亦农用工制度,至1976年8月有亦工亦农工人2291人,占职工总数的10.7%。1978年有亦工亦农工人4904人,占职工总数的13.4%,其中全民企业4090人,集体企业814人。1980年停止招收,并清退部分亦工亦农人员。1989年768名亦工亦农工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