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计划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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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党和政府重视发展工商业,厂矿企事业单位逐渐增加,劳动就业门路不断扩大。国营、集体企业单位或合作社组织需要职工,经乡(镇)村介绍,用工单位审查出身履历、政治表现、身体状况、技术文化水平等,研究同意,上报备案,即可招收就业。对烈军属子女、转业军人优先照顾。社会主义改造中的私营工商业者,由供销、商业部门安排;私营诊所的医护人员,由卫生部门安排。
1956年,县劳动部门将招工纳入计划管理范围。1957年后,大办工业,企业大量招工。就业人员由乡(区)政府出信证明家庭出身、姓名、年龄、政治表现、文化程度等,持高小以上的毕业证书,不受地区限制,到招工单位报名,被录取后,持招工单位批准手续到乡(区)政府办理户口、粮食、组织关系,即可就业。新增工人大多数来自农村,多用在大办钢铁方面。工人的猛增,使农业生产第一线出现劳动力严重不足现象。1961年后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停办部分工厂,压缩一批职工,充实农业第一线。从1970年开始,劳动就业人员逐渐以招收非农业人口、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城镇待业青年为主,兼招农业人口,年龄一般在16~25周岁,由招收单位进行政审、体检,合格后报县计委批准,招收录用。对职工自然减员补充,由地(市)劳动部门下达招工指标。1975年开始,实行减员职工由其子女顶替办法。1976年,开始试行亦工亦农轮换制度,由贫下中农组织推荐思想进步、身体健康、18~25周岁的青年,大队、公社研究同意,经体检合格,劳动局批准即可就业,不转户口、粮食关系,仍是人民公社成员,部分工资交生产队参加分配,队来队去,到期更换,待遇与国家固定工相同。
1980~1984年,凡劳动就业者除特殊用工外,必须是城市待业青年,待业时间1年以上,年龄一般是16~25周岁,具有初中文化程度,持待业证方可报名,进行文化考试或专业测验、身体检查,根据招工指标和用工单位提报工种要求,择优录取,张榜公布,由劳动局下招收固定职工通知书。计划经济下的招工计划管理是按照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逐级下达到各县区,县区再根据企业的需要,将计划下达到企业,由劳动部门组织招收,用行政手段控制职工人数的增加、工资总额的增长。至1992年,国务院颁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用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招收工人,计划招工开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