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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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前,当地实行包办、买卖婚姻。讲究“门当户对”,男女结婚须听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双方以交换“庚贴”、“鸾凤笺”为婚姻证据。离婚全由男方作主,以“休书”为离婚凭据。建国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行婚姻管理。
    宣传贯彻婚姻法  1950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县成立由民政科、法院、宣传部、妇联组成的宣传《婚姻法》办公室,在全县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婚姻法》的活动。当年有305对青年到政府登记依法结婚,11对包办婚姻退婚,39名寡妇改嫁。1951年,全县处理包办干涉婚姻自主案件176起。1952年成立滋阳县贯彻执行《婚姻法》委员会。各区乡成立相应机构,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在全县城乡大张旗鼓地宣传《婚姻法》。是年,全县依法处理离婚、干涉寡妇改嫁、强迫包办婚姻案件299起。1953年,县委、县政府举办《婚姻法》宣传培训班,培训妇女干部86名。济宁专署派员组成工作组在城西八里铺乡搞试点,层层发动,广泛宣传,春节期间开展了贯彻《婚姻法》宣传月活动。是年,全县自由恋爱结婚1352对,寡妇冲破“贞节”关改嫁217人,自觉摈弃旧社会遗留不合理婚姻而离婚和解除婚约546对,纳妾旧俗基本革除,有不少小妾择夫另嫁,童养媳返回父母身边。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违法婚姻418起,虐待儿媳案3起,干涉寡妇改嫁案11起。
    1959~1962年,国家经济困难时期,早婚、重婚、童养媳、包办买卖婚姻等陋习一度泛滥,违法婚姻、破坏军婚等案件增加。1963年县人委制定了《关于当前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情况和今后的意见》,严把婚姻登记关,对违法婚姻,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严惩,扭转了婚姻管理的混乱局面。
    1966年冬,县结合济宁专署民政局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春节期间开展〈婚姻法〉宣传和加强婚姻登记工作的联合通知》精神,在全县开展了贯彻落实《婚姻法》的宣传活动。并对婚姻登记情况进行调查,打击了非法同居的不良现象。
    1972年,全县开展“退彩礼”活动,对打击旧的婚姻陋习,树立社会主义婚姻道德起到了积极作用。1978年3月,对13个社镇执行《婚姻法》情况进行调查,发现非法同居358对,未婚先孕160人,均依法进行了处理。
    1980年,新的《婚姻法》颁布后,县政府成立了以民政局、法院、司法局、宣传部、妇联、工会、共青团等部门组成的宣传、贯彻《婚姻法》办公室。印发宣传材料2万份,利用广播、报纸广泛进行宣传。对摧残妇女,破坏他人婚姻并造成恶果的,依法予以严惩。1986年,民政局和乡镇婚姻登记处建立婚姻档案,加强了对婚姻登记的依法管理。
    1990年,县委、县政府召开《婚姻法》颁布40周年和新《婚姻法》颁布10周年庆祝大会。县电视台播放了宣传婚姻法电视系列片。并利用物资交流会、集市进行宣传,设立婚姻登记咨询台,开展婚姻登记咨询服务。是年,为350对新婚青年分44批先后举行集体婚礼,城乡出现了喜事新办的社会风尚。
    1992~1995年,抓了依法行政,违法婚姻得到治理,非法同居、先孕后婚得到遏止。全市婚姻登记率达到98%以上,登记合格率为100%,9个乡镇婚姻登记管理处达到省级先进标准。
    婚姻登记  1950年5月《婚姻法》颁布,开始婚姻登记,婚姻登记由区乡政府直接办理。县对主持婚姻登记的干部进行专门培训,提高执法水平。1955年,依据政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由乡政府进行婚姻登记。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婚姻登记由人民公社行政办公室承办。1984年,机构改革,由区、镇行政办公室同民政、妇联、派出所、计生办共同办理。
    1986年3月,建立婚姻档案,婚姻登记制度逐步完善,婚姻登记管理进一步加强。各乡镇民政助理员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并对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晚婚晚育、孝敬父母等方面的教育。1993年,婚姻登记管理由市民政局民政科办理,1994年6月~1995年底,由乡镇民政办公室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表20-14  部分年份婚姻登记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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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对数年份│结婚登记                            │离婚登记                                      │复婚登记│
│            ├────┬────┬────────┼────┬────────┬────┬────┤        │
│            │准予登记│未准登记│未准登记原因    │准予离婚│准离原因        │调解不离│转交法院│        │
│            │        │        ├──┬──┬──┤        ├──┬──┬──┤        │        │        │
│            │        │        │强迫│不足│其他│        │感情│虐待│其他│        │        │        │
│            │        │        │包办│年龄│    │        │不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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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        │305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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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        │1352    │        │    │    │    │        │    │    │    │        │        │        │
├──────┼────┼────┼──┼──┼──┼────┼──┼──┼──┼────┼────┼────┤
│1960        │3200    │224     │53  │137 │34  │401     │307 │24  │70  │        │88      │21      │
├──────┼────┼────┼──┼──┼──┼────┼──┼──┼──┼────┼────┼────┤
│1961        │5745    │287     │12  │152 │123 │112     │84  │10  │18  │        │238     │8       │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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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对数年份│结婚登记                            │离婚登记                                      │复婚登记│
│            ├────┬────┬────────┼────┬────────┬────┬────┤        │
│            │准予登记│未准登记│未准登记原因    │准予离婚│准离原因        │调解不离│转交法院│        │
│            │        │        ├──┬──┬──┤        ├──┬──┬──┤        │        │        │
│            │        │        │强迫│不足│其他│        │感情│虐待│其他│        │        │        │
│            │        │        │包办│年龄│    │        │不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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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2181    │191     │11  │139 │41  │83      │44  │29  │10  │        │34      │31      │
├──────┼────┼────┼──┼──┼──┼────┼──┼──┼──┼────┼────┼────┤
│1982        │4710    │17      │2   │9   │6   │8       │4   │    │4   │13      │7       │6       │
├──────┼────┼────┼──┼──┼──┼────┼──┼──┼──┼────┼────┼────┤
│1983        │5810    │12      │1   │8   │3   │43      │26  │    │17  │20      │8       │        │
├──────┼────┼────┼──┼──┼──┼────┼──┼──┼──┼────┼────┼────┤
│1986        │6008    │141     │9   │120 │12  │2       │2   │    │    │25      │6       │7       │
├──────┼────┼────┼──┼──┼──┼────┼──┼──┼──┼────┼────┼────┤
│1987        │5897    │137     │6   │110 │21  │15      │8   │    │7   │        │        │4       │
├──────┼────┼────┼──┼──┼──┼────┼──┼──┼──┼────┼────┼────┤
│1988        │4534    │65      │5   │50  │10  │8       │7   │    │1   │2       │14      │12      │
├──────┼────┼────┼──┼──┼──┼────┼──┼──┼──┼────┼────┼────┤
│1989        │5331    │77      │4   │63  │10  │8       │6   │    │2   │8       │2       │6       │
├──────┼────┼────┼──┼──┼──┼────┼──┼──┼──┼────┼────┼────┤
│1990        │4613    │141     │6   │120 │15  │3       │2   │    │1   │17      │25      │2       │
├──────┼────┼────┼──┼──┼──┼────┼──┼──┼──┼────┼────┼────┤
│1991        │4015    │        │    │    │    │4       │4   │    │    │4       │10      │10      │
├──────┼────┼────┼──┼──┼──┼────┼──┼──┼──┼────┼────┼────┤
│1992        │2843    │        │    │    │    │3       │3   │    │    │4       │2       │5       │
├──────┼────┼────┼──┼──┼──┼────┼──┼──┼──┼────┼────┼────┤
│1993        │2433    │        │    │    │    │2       │1   │    │1   │2       │2       │6       │
├──────┼────┼────┼──┼──┼──┼────┼──┼──┼──┼────┼────┼────┤
│1994        │4960    │        │    │    │    │8       │8   │    │    │5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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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4018    │        │    │    │    │9       │9   │    │    │13      │15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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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960年、1961年是滋曲合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