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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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时期,城乡多有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露宿街头,靠乞讨度日。民国年间,虽明文规定各县孤贫口粮分正额、浮额两种由县署按月向省库请领发放,但多未落到实处。国民革命军二十师驻兖期间,师长孙桐萱开办孤贫学校,招收部分流落在社会上的军人子弟、死难人员遗孤和贫苦孤儿入学半工半读,解决了少数孤苦青少年的衣食困难。但境内仍有大批孤老残幼流落街头,衣不蔽体,食不果腹,因冻饿而死者时有发生。
1948年7月兖州解放,8月县政府拨发救济粮10万公斤、衣服1万余件,救济贫苦群众和遭受战争创伤的难民。
建国后,党和人民政府十分关心群众生活,及时对孤老残幼、困难群众进行救济。
临时救济 建国初,救济对象主要是贫民、难民、灾民、散兵游民、无业失业人员和鳏、寡、孤、独等社会困难户。1952年全县有困难户2557户,7556人。国家发放救济粮10万公斤,救济款11700万元(旧币),救济衣1900件。1954年,全县救济4359户,15256人,发放救济款78090万元(旧币),棉衣1020套,棉被275床,单衣7800件。
农业合作化后,救济对象主要是城乡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和遭受天灾人祸以及贫社贫队的困难户。除发放救济款外,还采取由集体安排适当农活、给予劳动工日,减免口粮款等办法适当进行照顾。1956年全县困难户3172户,13047人,发放救济款2.35万元,救济粮24.5万公斤。
“文化大革命”的10年间,共发放救济款43.2万元,救济布10191.7米。但曾因平均使用或挪作他用,有的困难户得不到救济。
1978年,临时社会救济纳入正规,严格手续,实行了救济款、物分发三联单制度。1979年社会救济工作进行改革,帮助城市有脱贫能力的“三无户”(无生活来源、无固定收入、无固定职业)摆摊设店;扶持农村有脱贫能力的常困户、特困户开展“一种、二养、三加工”,使其增加收入,逐步脱贫。对无脱贫能力的“三无户”和困难户,采取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的方法进行救济。
定期救济 城市定期救济,1955年开始对城市特殊困难的“三无户”实行定期救济。1979年5月始城市无脱贫能力的“三无户”凭证按月领取救济。1990年,兖州镇定期救济75人,救济金1.6万元,年人均213元。1991年后,城市救济对象逐年增加,救济金额也逐年增多。至1994年,4年间共救济1462户(人次),款52.3万元,确保了城市“三无户”的生活。
宽释救济,1985年1月,根据上级规定,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宽释国民党军、政、特人员生活困难的22人进行救济,救济金额3000元,人均137元。1990年支付宽释救济款5000元,救济72人,年人均69元。1994年,支付宽释救济款2.5万元,救济70人,年人均357元。宽释救济年人均比1990年提高近5倍。
精简退职老职工定期救济(或称40%救济),1966年县人委按照国务院《关于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的1017名职工进行了普查,为丧失劳动能力的29名老职工办理了40%固定救济,报销2/3的医药费;对家庭有困难的248人,发给生活、医药费等一次性的救济款1.04万元。
1982年10月,根据民政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对全县退职老职工进行了普查登记,对符合40%救济条件的170名老职工补办了定期救济。年底共办理199名退职老职工的定期救济。
1985年5月,县民政局、劳动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享受40%救济适当提高标准的通知》,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职老职工定期救济月不足20元的补足20元。对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退职老职工月定期不足15元的补足15元。
1991年提高救济标准,由1990年人均387元提高到480元。1994年,全市204名退职老职工享受40%定期救济,年救济金10.8万元,年人均救济529元。1995年提高救济标准,年人均救济达627元,比1990年提高240元。

表20-12 城市、宽释、退职老职工救济统计表
单位: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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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数目年度│城市救济 │宽释救济 │退职老职工救济 │
│ ├──┬───┬───┼──┬───┬──┼──┬───┬──┬─────┤
│ │户数│金额 │户均 │人数│金额 │人均│人数│金额 │人均│2/3医药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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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31 │3324 │107.2 │ │ │ │23 │1710 │74 │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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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62 │4260 │68.7 │ │ │ │25 │4316 │173 │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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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 │ │ │ │ │ │25 │4300 │172 │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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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38 │4000 │105 │ │ │ │38 │5733 │151 │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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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42 │4331 │103 │ │ │ │199 │39354 │198 │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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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52 │6117 │118 │ │ │ │203 │40333 │198 │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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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65 │9000 │138 │22 │3000 │137 │203 │47000 │2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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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70 │7000 │100 │22 │2000 │91 │203 │56000 │2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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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50 │8000 │160 │22 │2000 │91 │203 │71100 │3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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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67 │7000 │104 │22 │4000 │182 │203 │71000 │3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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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71 │7000 │99 │51 │2000 │39 │173 │59000 │3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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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75 │16000 │213 │72 │5000 │69 │204 │79000 │3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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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277 │68000 │245 │72 │12000 │167 │204 │98000 │4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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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281 │87000 │309 │72 │16000 │222 │204 │115000│5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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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203 │70000 │345 │72 │18000 │250 │204 │116000│56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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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701 │298000│425 │70 │25000 │357 │204 │108000│5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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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701 │351000│501 │70 │26000 │371 │204 │128000│6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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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灾民救济 1957年,在安置境内受灾群众的同时,接受安置了济宁县湖区灾民10332人。1961、1962年经济困难时期,接待茌平、博兴饥民10064人,分别安置在城关、王因、谷村、泗庄、颜店、大安6处公社,329个生产大队。同时还接收饲养了部分牲畜。县成立由民政局、粮食局、卫生局等部门组成的安置办公室,对外地饥民的生产、生活、牲畜饲养等安排到队、落实到户。1976年接待唐山地震受伤群众241人,安置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十一医院和县人民医院治疗。1987年5月,对黑龙江塔河地区因森林大火来兖州的灾民150人给于了救济,并帮他们解决乘车问题。
另外,兖州年均接待过往特困群众300~1000人。对无力返家者在乘车、食宿、医疗等方面均给予适当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