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社会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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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优待  解放战争期间,县人民政府以多种形式进行优属活动。建国后,优属活动逐步形成制度。县政府成立拥军优属领导小组,基层建立专门组织,每逢春节,优抚小组给烈军属挂光荣匾;商业、服务业设置优属专柜。1951年春节,为烈军属挂光荣匾2747块,光荣灯4040盏。“八一”、国庆、春节等重要节日,县委、县政府还发文部署优属工作,走访慰问烈军属。
    县委、县政府定期召开优抚对象代表会,邀请驻军首长、老红军、战斗英雄参加,通报政府工作,征求代表意见。特邀模范优抚对象作先进事迹报告,表彰先进人物,鼓励优抚对象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贡献。1984年,黄屯区退伍军人先进个人许庆才,代表全县优抚对象出席了全国“双拥”代表会议。1987年副县长郭元田代表兖州县参加了全国“双拥”代表会议,并作了典型发言。1988年8月,国家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向兖州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全国拥军优属先进单位”荣誉证书。1990年11月,县长惠震、县民政局长杨继庭参加了山东省“双拥”代表会议,兖州县被评为拥军优属模范县,民政局被评为拥军优属先进单位。
    县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商业、粮食、供销、煤建等部门组织拥军优属服务网,成立服务队和送温暖小组,为烈军属及伤残军人送货上门;农村帮工队帮工到户;对孤老烈属、伤残军人安排专人照顾。1990年全县组织帮工队、助耕组、送温暖小组1950个,帮助优抚对象收割、种植、田间管理,做好事4万余件次。“八一”、春节送慰问品折款16万元;为3013户优抚对象办理了人身家庭财产保险。1992年,颁发《兖州县抚恤优待实施细则》和《在乡二等以上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医疗费减免的规定》。至1995年,乡镇医疗保健制度形成,王因、兴隆庄、小孟、新驿、新兖、泗庄、颜店7个乡镇建起优抚医院,解决了“三老”(老红军、老复员军人、老烈属)优抚对象治病难的问题。
    群众代耕  1949年县政府对烈属、荣复转退军人实行代耕代种。1953年,县政府制定《滋阳县代耕意见草案》发至基层。各区、乡、村拥优委员会根据《草案》规定,采取“固定到户”、“固定到户结合到组”和“大拨工”3种方式,为优抚对象解决耕种困难。

    表20-1  代耕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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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优抚对象户数│代耕优待户数│占总户数% │代耕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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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3815        │1576        │41.3      │4212.6  │
├──┼──────┼──────┼─────┼────┤
│1950│3696        │1432        │38.7      │3873.0  │
├──┼──────┼──────┼─────┼────┤
│1951│4991        │2032        │40.7      │5312.0  │
├──┼──────┼──────┼─────┼────┤
│1952│4996        │3096        │62.0      │35049.7 │
├──┼──────┼──────┼─────┼────┤
│1953│4308        │1907        │44.2      │4022.8  │
├──┼──────┼──────┼─────┼────┤
│1954│2431        │438         │18.0      │1642.5  │
├──┼──────┼──────┼─────┼────┤
│1955│4102        │1375        │33.5      │46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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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待工日自1956年起,县政府对优抚对象优待劳动工日。春季评定,确定全年人均劳动工日、优待对象应完成工日和优待工日,夏季视优待户实际情况酌情调整,秋季兑现,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1957年对优待作了调整,县政府发出并实施《关于做好1957年优待工日参加全年收益分配的通知》。1964年全县有393个生产大队对1948户8804名烈军属进行评定,年优待工日196372个,人均22.4个。
    “文化大革命”期间,把优待工日当作“买兵”批判,侵害了优抚对象的正当权益。
    1980年全县有452个生产大队对优抚对象实行定工优待,并将优待情况通知军人所在部队。1981年进行优待改革,采取普优加照顾的方法,全县定工优待占32%,普优加照顾占51%。1982年实行普优办法,即对烈军属普遍优待粮款或以多分一份责任田、免交“提留”等办法进行优待。

    表20-2  优待工日统计表
单位:户、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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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优待对象户数│优待户数│优待工日│户均工日│说明        │
├──┼──────┼────┼────┼────┼──────┤
│1956│1571        │1268    │26600.6 │21      │            │
├──┼──────┼────┼────┼────┼──────┤
│1957│3815        │851     │15403.0 │18.1    │            │
├──┼──────┼────┼────┼────┼──────┤
│1958│5682        │1489    │35566.0 │23.9    │            │
├──┼──────┼────┼────┼────┼──────┤
│1960│3171        │1765    │188750  │106.9   │            │
├──┼──────┼────┼────┼────┼──────┤
│1961│5682        │1715    │296866  │173.1   │            │
├──┼──────┼────┼────┼────┼──────┤
│1962│5752        │1180    │186150  │157.8   │            │
├──┼──────┼────┼────┼────┼──────┤
│1963│5921        │1765    │188755  │106.9   │            │
├──┼──────┼────┼────┼────┼──────┤
│1964│5752        │1948    │196372  │100.8   │            │
├──┼──────┼────┼────┼────┼──────┤
│1965│18239       │2148    │199024  │92.7    │包括复退军人│
├──┼──────┼────┼────┼────┼──────┤
│1966│18524       │1948    │170639  │87.6    │            │
├──┼──────┼────┼────┼────┼──────┤
│1980│19065       │1803    │249174  │138.2   │包括复退军人│
├──┼──────┼────┼────┼────┼──────┤
│1981│19075       │2901    │384952  │132.7   │包括复退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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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优待  1982年贯彻落实《山东省优待烈军属和残废军人暂行办法》,对全县烈军属普遍实行现金优待。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相当于1个劳动力全年劳动所得的2/3,烈属高于军属10%,并确保生活困难的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是年全县共优待现金72.65万元,户均226元。
    
    表20-3  现金优待情况统计表
单位: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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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烈属                │农村义务兵            │城市义务兵          │伤残军人            │复员军人            │带病回乡            │
│数目        │                    │家属                  │家属                │                    │                    │退伍军人            │
│年度        ├───┬───┬──┼───┬────┬──┼───┬───┬──┼───┬───┬──┼───┬───┬──┼───┬───┬──┤
│            │优待户│优待款│户均│优待户│优待款  │户均│优待户│优待款│户均│优待户│优待款│户均│优待户│优待款│户均│优待户│优待款│户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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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194   │26905 │139 │2493  │374012  │150 │      │      │    │136   │15359 │113 │329   │44140 │134 │59    │5272  │89  │
├──────┼───┼───┼──┼───┼────┼──┼───┼───┼──┼───┼───┼──┼───┼───┼──┼───┼───┼──┤
│1983        │184   │45223 │245 │2335  │556093  │238 │      │      │    │69    │11665 │169 │109   │15521 │142 │10    │844   │84  │
├──────┼───┼───┼──┼───┼────┼──┼───┼───┼──┼───┼───┼──┼───┼───┼──┼───┼───┼──┤
│1984        │190   │47500 │250 │2397  │527340  │220 │      │      │    │64    │9600  │150 │438   │52560 │120 │23    │2300  │100 │
├──────┼───┼───┼──┼───┼────┼──┼───┼───┼──┼───┼───┼──┼───┼───┼──┼───┼───┼──┤
│1985        │164   │32800 │200 │2237  │554770  │248 │      │      │    │191   │18471 │97  │809   │105979│131 │92    │10210 │111 │
├──────┼───┼───┼──┼───┼────┼──┼───┼───┼──┼───┼───┼──┼───┼───┼──┼───┼───┼──┤
│1986        │182   │32760 │180 │2213  │574030  │259 │240   │60000 │250 │110   │11000 │100 │92    │11040 │120 │95    │11400 │120 │
├──────┼───┼───┼──┼───┼────┼──┼───┼───┼──┼───┼───┼──┼───┼───┼──┼───┼───┼──┤
│1987        │192   │38400 │200 │1816  │544800  │300 │245   │61250 │250 │119   │11900 │100 │765   │130050│170 │93    │13950 │150 │
├──────┼───┼───┼──┼───┼────┼──┼───┼───┼──┼───┼───┼──┼───┼───┼──┼───┼───┼──┤
│1988        │191   │40790 │214 │1450  │444942  │307 │345   │86250 │250 │124   │23260 │188 │688   │101209│147 │107   │16290 │152 │
├──────┼───┼───┼──┼───┼────┼──┼───┼───┼──┼───┼───┼──┼───┼───┼──┼───┼───┼──┤
│1989        │179   │39700 │222 │1669  │576150  │345 │372   │93000 │250 │211   │41200 │195 │1192  │230620│193 │120   │18000 │150 │
├──────┼───┼───┼──┼───┼────┼──┼───┼───┼──┼───┼───┼──┼───┼───┼──┼───┼───┼──┤
│1990        │175   │40780 │233 │1162  │511280  │440 │396   │108800│275 │183   │29950 │164 │1250  │182130│146 │110   │14500 │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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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176   │52800 │300 │1184  │572460  │484 │407   │115850│285 │200   │41100 │206 │1258  │226440│180 │168   │22200 │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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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168   │50400 │300 │1243  │701740  │565 │456   │135850│298 │266   │54530 │205 │1300  │240500│185 │185   │27750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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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168   │50400 │300 │1243  │774265  │623 │320   │96000 │300 │255   │52275 │205 │1304  │240500│185 │185   │27750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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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163   │48900 │300 │1263  │901100  │713 │320   │96000 │300 │243   │49815 │205 │1210  │223850│185 │185   │27750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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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165   │50250 │305 │1352  │1008850 │746 │425   │127500│300 │225   │48375 │215 │1168  │217385│186 │140   │22440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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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年进行公社统筹优待试点。7月县政府在大安公社召开公社统筹优待兑现现场会。全县户均优待比1982年增加了34.27元。1984年全部实行公社统筹优待。烈属人均250元,农村义务兵家属人均300元。服役不满3年的降低20%,满4年的增加20%,获部队荣誉称号的增加150元,立一、二、三等功的分别增加100、70、50元。
    1986年县委、县政府下发《关于非农业人口中征集义务兵实行优待的通知》,对在职入伍的职工保留其原工资;无正式工作的社会青年应征入伍,每年由父母所在单位发给250元优待金。被授予荣誉称号者奖励300元,立一、二、三等功者,分别增加优待金200、150、50元。
    1990年调整提高优待标准:义务兵家属446元,烈属300元,对生活困难的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的优待标准分别提高到250、200、150元。1992年,落实《优待抚恤细则》,进一步提高优待标准。1994年,全市优待3388户,优待现金1347555元,户(人)均397.7元。比1990年增加159元。1995年,优待现金1473785元,户均优待达4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