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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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土地总面积972300亩,其中耕地面积597803亩,占61.5%;园林果地50628亩,占5.21%;荒山面积2250亩,占0.23%;河流水域面积37795亩,占3.89%;居民点及工矿用地148951亩,占15.32%;交通道路用地61871亩,占6.34%。其他面积73002亩,占7.51%。
按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的八级土地评级标准,全县可利用土地746405亩,占总土地面积的78.44%。划分为3个等级:其中二级地508152亩,占68.08%,主要分布在中部、北部和西北部的岗坡和微斜平原上。三级地167568亩,占22.45%,主要分布于境内西南部低洼地带。四级地70685亩,占9.47%,主要分布在东北和东南沿泗河、汉马河地带。
全市耕地面积和人均占有变化较大。1947年(民国36年),有耕地754053亩。1949年,有耕地822753亩,人均占有3.12亩。随着土地不断开发利用,耕地呈增长趋势,至1954年耕地达831881亩,虽然人口增长,人均占有土地仍为3.12亩。1958年,由于工矿等建设用地增加,耕地减至784571亩,人均占有2.34亩。尔后,耕地逐年减少,加之人口增长,人均占有递减。1970年,有耕地755207亩,人均占有1.82亩。1980年,耕地740991亩,人均占有1.76亩。1990年,耕地645603亩,人均占有1.13亩。大大低于世界(5.5亩)和全国(1.4亩)人均耕地面积水平,亦低于全省人均(1.28亩)耕地面积水平。1995年,全市耕地降至597803亩,人均1.02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