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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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业登记1903年(清光绪二十九年),工商企业由农工商部登记注册,凭“帖”(营业执照)营业。1920年(民国9年),全县商业登记100多家。1938年,县公署对所辖商业实行全面注册,分商号开业、商号转让、商号经理人、法定代理人(未满20岁营业者)和其他事项共6种。1945年5月,根据山东省工商局《关于迅速办理营业执照的指示》,工商业以行政区(区公所)为单位进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限制了境内商业发展。
建国后,为促进商业发展,加强了登记管理。1950年,政务院颁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51年3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发《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和《公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应进行登记》的指示,县工商科对各类工商企业进行了全面登记,未经登记核准的不得擅自开业。1954年,对全县农业、工商业进行摸底、排队,共登记私营工商业1114户、1368人,资金11061元,为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奠定了基础。
1963年5月,县人委颁布《兖州县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全面开展工商企业登记普查发照工作。至1964年,全县共发证797户,其中商业202户,供销120户,饮食29户,服务38户,粮食24户,交通7户,文教4户,工业、手工业343户(包括社队办的手工业283户)。“文化大革命”中,工商管理机关精简机构,人员下放,工商企业登记工作停止。
1978年9月,将登记列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5项主要工作之一。1979年,县工商局根据国家经委、农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工商企业普查登记的通知》,对全县工业企业进行了登记。1984年,全县经核准的工商企业1274户,其中国营149户,集体118户,乡镇企业863户,其他企业144户。同年7月又对全县国营、集体工商户及附属单位进行核准登记,换发全国统一营业执照,同时按一户一档的要求重新建立户口和登记簿,完善了企业登记手续,使企业取得法人资格进行正当的经营活动。
1986年后,从搞活经济、搞活企业的观念出发,对符合开办条件的企业,及时核发营业执照。1995年登记工商企业3394户,其中企业法人1244户,营业单位2150户,从业人员14万人,注册资金214536万元;按所有制分,国有企业1205户,集体企业2098户,联营企业67户,股份制企业24户。另有私营企业407个,个体工商户19701个。
国营、集体工商企业管理 建国初期,人民政府大力扶持国营工商业,以图迅速发展壮大。在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国营工商业起着领导作用,对公私合营企业,进行积极地引导和监督,保证了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1962年,贯彻对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针对工商业的“虚脱”现象采取了“关、停、并、转、缓”的政策。1963年5月,县人委颁布《兖州县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凡国营、供销社和合作社经营的企业由县人委发给营业执照方可经营。“文化大革命”期间,正常的管理无法进行。
1982年实行工商企业定期年检报告制度,根据企业的《年检报告书》,对照营业执照,对经营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监督企业端正经营方向。同年7月,工商局抽出20余人,分成4个小组,对全县1448户工商企业1762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开、歇、并、转、迁”等事项进行全面验照检查和清理整顿,健全了工商企业申请、审批等项制度,使工商企业的监督管理逐步纳入正规。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3)工商字第125号文件精神,1984年,县工商局发出《换发工商企业全国统一营业执照须知》,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前,各行业需由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开办旅店业、刻字业、印刷业和经营旧货、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及化学有毒物品的企业需经公安部门签署意见;生产经营饮食的,需经卫生部门签署意见;从事营业性运输、搬运、装卸的需经交通部门签署意见;经营卷烟、雪茄烟的需经烟草专卖部门签署意见;建筑企业需经建筑委员会签署意见;锅炉改造修理企业,需经劳资部门签署意见;生产修理度量衡器的需经计量部门签署意见;废旧金属熔炼加工业,需经县供销社签署意见;存有三废噪音的企业,需经环境保护部门签署意见。同时,县工商局与县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换发营业执照,加强银行帐号管理的通告》,对工商企业的银行帐号、企业档案进行审查清理,换发营业执照的企业848户,歇、停业的企业353户,占应发营业执照企业的77.2%。
1985~1988年,在全面推行企业规范化管理,完善注册登记的基础上,把查处企业违法行为,清理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和清理整顿公司作为工作重点。共清理“中心”、“公司”140个,吊销营业执照1户,停业24户,撤销19户,变更56户,制止了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1992~1995年,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主要是依照《企业法》、《公司法》逐步规范企业行为,使企业经营按照市场经营法规运行。吊销营业执照4户,撤销950户,变更2573户,开业登记2043户。
个体工商企业管理 建国初期,对私营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走私贩私、扰乱市场的不法行为。1953年7月,县对私改造办公室成立,拉开了对私营工商业改造的帷幕。1956年对私改造基本完成,全县1920个私营工商户纳入公私合营轨道。1958年对私改造工作全面结束,全县接受改造的工商户2185个,国营、集体工商业完全占领了市场。此后20余年间,私营形式被视为“资本主义”而严加限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扭转“左”的倾向,私营、个体工商业复苏。管理的主要形式是监督、疏导、收缴管理费。严禁经营、生产“假、冒、伪、劣”商品和国家法令禁止产销的物品,依法保护经营者、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1982年,对689个个体工商户进行了验照检查,对其中240个经营不当的个体户进行了处理。
1987年,县工商局下发《对个体工商业管理的通知》,对经营者进行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1990年,全县组织3次大检查,查处无照经营369户,罚款31420元。对其中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284户进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对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85户予以取缔。1995年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19701个,私营企业407个,基本做到了依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