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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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民国政府为发展民族工商业,颁布了一些保护工商业的规章,币值没有多大变动,市场物价相对平稳。1935年实行不兑换的法币政策后,纸币发行年年增加,物价不断上涨,完全靠市场调节。1937~1948年,由于日军入侵和内战,工农业生产遭受严重破坏,经济凋敝,物价暴涨,国民党政府对市场物价管理无能为力。
建国初期,县政府工商科管理粮食价格,打击投机倒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不法活动,及时通报市场行情。1956年,县计划委员会制定了县管地产品价格,包括砖瓦、小农具、小杂品、鞋帽等价格。三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牌价与市价差距拉大,出现了套购工业品、贩运农副产品的现象。为了及时改变市场混乱状况,县政府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对部分不合理的商品价格分期分批地慎重地进行了调整,稳住了18类商品(吃的8类,烧的3类,穿的6类,基本费用1类)的差价。为加速货币回笼,还对计划定量外的糕点、糖果、饭菜、手表、自行车等部分商品实行高价供应。随着生产的恢复和发展,1965年商品可供量和商品流通量逐渐趋于平衡,高价商品转平价供应。
“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管理机构被冲击,一些行之有效的物价管理措施被废除。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物价管理逐步纳入法制轨道。1982年起,国家在调整部分不合理商品价格的同时,逐步放开部分商品的价格管理权限,至1983年底,全县放开965种小商品价格,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1989年,县物价局有针对性地调整了地方工业品的销售价格,先后提高碳铵、磷肥、复合肥销售价格,对自来水实行电价转移,提高部分饮食品和糕点的价格。另外,对月饼和冷食价格变统一定价为指导性价格。1990年,在全县范围内实行价格责任人制度,统一颁发了《价格岗位责任制证书》,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部门,经过审核颁发《收费许可证》402个。政府严格控制商品和收费提价项目的出台,对计划外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实行价格审批制度,认真落实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政策。对突出不合理的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先后提高了小麦、油料、棉花、棉纺织品、肥皂、洗衣粉、食糖、煤炭的价格。物价管理工作的重点逐步由单纯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开展了重点产品的价格审核、价格信息咨询和服务、农产品成本调查和分析、物价业务统计、编制物价指数等工作。
1991年,县政府下发《兖州县企业定价许可证制度暂行办法》,县物价局向172个企业颁发了定价许可证,向236名物价员颁发了合格证书。同年,根据各级政府下达的关于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通知,审查清理了县政府、物价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设立收费项目30项,取消公安、交通、城建等部门的收费项目24个,保留环卫局、卫生局等部门的6项收费。1992年8月,对原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进行清理,换发了新证。核发收费员证413个,核发和换发收费许可证395个。1994年下半年,市场物价涨幅过大,政府对物价,特别是粮油等价格采取限价政策,平稳了市场。到1995年底,物价局共查出违纪金额839.29万元,除少数退还用户外,其余均上缴市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