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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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前,境内经济呈自然发展状态。建国后,国家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计划工作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建国初期,县国民经济计划由政府直接管理。1956年,县计划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调整、平衡,全面实现国家的统一计划。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1953~1957年),计划管理采用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运用经济杠杆,采取经济措施,促进了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生产的发展。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1958~1962年),计划管理逐步执行单一的指令性计划,取代了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的制度。1963年,在贯彻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国民经济方针中,全面调整了计划比例和指标,促进了工农业生产逐步回升。第三个和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1966~1975年),强调制订计划要“以阶级斗争为纲”,计划与实际相脱离,未能充分发挥计划应有的作用。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1976~1980年),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适应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新形势,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突出计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重视搞好综合平衡,正确处理速度、比例和效益之间的关系。1979~1984年,按照国家整体计划体制改革的要求,逐步削减指令性计划指标,放开部分商品价格,减少计划物资供应。1985~1988年,大幅度地简化和下放计划管理权限,实施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计划管理体制。1989~1990年,国家提出治理整顿期间适当多一点计划性,同时提出建立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运行机制,在计划管理上注重经济信息与预测,按照价值规律,综合运用价格、税收、信贷、财政等经济杠杆,促进计划的实现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第八个5年计划期间(1991~1995年),计划管理围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模式,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摒弃传统体制中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容,强化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下放计划管理权限,把计划体制改革的着力点转向培育和发展市场,把建立外向型市场经济作为重要目标,将利用国外资源、资金,开拓国外市场和对外投资纳入计划管理,合理引导外资投向。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保持适度的宏观经济计划调控,建立以“战略决策,市场调节,规划引导,总量控制,政策协调,综合平衡”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调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