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资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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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始,银行控制工资总额,考核各单位工资,即按上级行制定的管理办法,配合财政、劳动部门从核实基层单位的干部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做起,重点监督各单位的付出情况,未经批准付出不得突破。凡人员转移、工资增减,均凭劳动、银行转移证明办理,建立并完善了政府管人,银行管钱,人员、工资两相符的管理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停顿,银行对工资、奖金的支付失去控制。1977年实行工资性支出一律纳入计划管理,现金转帐统一使用专用工资基金凭证,通过银行按计划支付。1980年,各行配备了专职工资基金管理员,除继续保留工资台帐外,又增设了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和工资基金支取簿,严格按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支取,不得随意突破。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后,变通了工资管理方式,按劳动部门批准的指标,监督支付;无控制指标的企业,主管部门出示证明,不再监督,但银行内部坚持统计分析,对外深入检查,把工资基金管理和现金管理、控制货币投放、防止消费基金膨胀等项工作结合起来,从总体上监督、反映全县消费基金规模的增减变化。1990~1995年,对全市企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情况进行了多次检查,促进了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