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企业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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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检查 1953年,县财政部门组织力量,对各部门、各企业的资金使用、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偷税漏税、拖欠利润进行了全面检查。1962年开展对偷税、欠税的治理工作。查出国营企业、乡村工副业、个体工商业户119户有偷漏欠税行为,占纳税户的51%,拖欠利润的26户,金额192万元,占应交利润的66%。
1979年开始,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财务税收大检查。1981年5月,财政局组织101名干部,分29个组,对偷漏欠税企业进行检查。查出计划外基建25.5万元,违控金额8.8万元,乱发奖金4.4万元,乱挤成本48.8万元。1983年,对行政事业、工商企业、农村工副业和个体工商业者进行全面大检查,57个行政事业单位查出计划外基建47万元。
1985~1990年共查出违纪金额1575万元,入库1299万元。1991~1995年共查出违纪金额1047万元,入库1032万元。
清产核资 1960年,为解决物资供应不足,对企业的原料、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各种消费资料积压、大量流动资金占用的问题,进行了清仓查库清产核资。1962~1964年,经过清仓查库清产核资,对酒厂、化工厂等7户企业,批准核销报废损失56.3万元,盘亏损失32.5万元,差价损失2.1万元,实行帐销案存的办法,核销90.9万元。
1979年,清产核资办公室成立,以财税局为主,经委、银行等部门参加,对25户工商企业进行了审查。清出流动资金损失141万元,其中机电产品钢材报废108万元,各种物资盘亏26万元,其他物资5万元,坏帐损失2万元,批准后核销。
1994年,全市110户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其中国有企业82户,集体企业28户,国有企业资产总额63890万元,负债总额60762万元,所有者权益3128万元。全部资产损失7011万元,全部资金挂帐总额10749万元。资产负债率、资产损失率和全部资金挂帐额与所有者权益总额的比率分别为95.1%、11%、343.6%。国家资产经过重估,增值6190万元,增幅为27.4%,确保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流动资金管理 建国后,县财政和银行对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实行多种供应管理办法。
1951~1958年,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财政核定定额直接拨款供应,超额部分由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分别占企业流动资金的10%、20%、30%,实行财政、银行“两口”供应、管理。1959~1961年6月,企业全部流动资金由银行实行全额信贷。财政拨给企业的流动资金全部转给银行作信贷资金,对企业新增的定额流动资金,仍由财政核定,拨款给银行。1961年6月~1983年6月又恢复“两口”供应,分别管理。1983~1995年,企业流动资金由银行统一管理,国家原拨入的流动资金仍然留给企业。
固定资产管理 1960~1978年,固定资产实行分口管理,分级使用的办法。
1979年6月,国营企业间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从7月1日开始,国营企业固定资产调拨,经主管部门批准,作价收款。暂时不用的固定资产可以出租,向租用单位收取一定租金。
1980年,分别不同行业按月率2‰,5‰,8‰计征固定资产占用费,自筹的固定资产暂不计征。农机、建材、交通按2‰,化工、机械、城市公用按3‰,纺织、轻工按5‰。随着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变化和企业自主权的扩大,1989年,固定资产占用费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