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财政体制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8b&A=3&rec=314&run=13

清代,财权集中于朝廷,财政收入大部上解,地方存留数额由清政府决定,县署无收支预决算权。
民国初年沿袭清制。1928年,民国政府将田赋、契税、牙税、屠宰税和杂捐划归地方,国家内务费、教育费、实业费划给地方负担,县与省收入范围未明确,实际县财政附属于省。1933年开始划分中央、省、县三级财政收支范围,实行分级管理,每年县财政编制预决算。地方收支由县财政掌握,县级财政收入主要有田赋附加和杂捐及临时附捐。田赋正税及杂税收入全部上解。
解放战争时期,民主政府为保障军政人员的供给,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财政收入以实物为主,全部集中统一使用。
建国后,执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管理办法。财政体制多次变更。1950~1952年,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收入范围、标准、项目、办法由上级确定,财政收入全部上交专署,支出由专署核拨。1953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固定收入,差额补助的财政体制。1954年实行收入分类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1958年实行定收定支,5年不变的财政体制。1959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预算管理体制。凡属地方组织的收入,全部划作地方预算收入,支出按隶属关系,县级支出列县级预算。收支余额上交,差额由上级拨款补助。根据地方财政总收支比例,确定总额分成比例。其他收支指标,分成比例和补助额一年一定。1964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比例包干,3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1966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1968年改为收支两条线,1969年改为收支挂钩,总额分成。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财政包干、保证上交和差额补助、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年初由上级核定预算收支指标,预算执行结果。结余或超收部分,全部由地方支配。超支或短收,由地方自求平衡。1974年变为固定比例留成和超收分成,支出按预算指标,包干使用。1976年实行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分成,支出按预算包干的财政体制。县固定留成37%,超收上解30%,留县70%。1977年县固定留成改为40%,超收上解25%,留县75%。1978年实行收支挂钩,增收分成,以上年为基数,增收留县23%。1979年实行收支挂钩,超收分成。1982年实行总额分成、定额上交、一定3年不变,比例为50%交省,20%交市,30%留县,实际只执行1年。1983、1984年实行总额分成,即50%交省,10%交市,40%留县,收支按10%增长,定额补助及能源交通基金超收分成。1985年实行大包干,固定比例分成,总收入的40%留县,60%上交。1986年留县比例调为56.3%。1988~1990年在分灶吃饭的原则下,实行收入全留,定额上交,增收按档分成的财政体制,递增比例8%。
1994年,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开始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职权及其对预算支出的需要,将纳入国家预算和各项税收划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中央地方共享收入3大块,按国税、地税设置机构分别征收,并建立税收返还制度,兖州市财政收入范围由济宁市核定,至1995年未再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