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粮食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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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 建国初期,公粮由国家粮食部门代为接收,划价转财政部门作农业税纳入国家金库。
县征收公粮,按照中央政策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方针进行,执行先征后购原则,采取夏秋两季征收,全年一次结算的方法。1949~1950年,对受灾严重地区的村、户及鳏、寡、孤、独、军工烈属、军工复员人员,视其情况减免25~50%,确系特殊困难者全部减免。1950年,全县共征收公粮867万公斤;1951年,征收1057万公斤;1952年征收1002.5万公斤。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后,农业税粮(公粮)随统购一次征收入库,并按当地统购价格作价拨交当地财政部门。
统购 建国初期全县粮食产需供求矛盾十分尖锐。县粮食部门组织力量尽力收购和依靠供销社或委托私商代购等方式,使国家掌握一定数量的商品粮,保证军需民食,巩固工农联盟。
1953年12月,贯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全县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粮食统购,本着多余多购、少余少购、无余不购的原则,采取农民自报公议办法,按农户常年粮食一般产量,扣除公粮、口粮、种子、饲料粮等,评出余粮户、自给户、缺粮户,根据余粮户余粮多少,按比例确定交售任务。1954年,根据县政府制定的起购点、统购率、免购额和实际产量计算统购任务。在征购中,对人均占有粮食少、交售有困难的户适当予以减免,购后仍有过多余粮的,协商增加或加派统购任务。
1955年,实行“定产、定购、定销”和“一定三年,增产不增购”的办法,按土地质量,结合经营条件,评定常年产量数,扣除种子、口粮、饲料后,在正常年景下,按余粮的90%核定统购数量。翌年,统购任务核定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以社为单位交售。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开始实行“公社统一核算,定产定购全年包干,分级管理”的办法。以生产队为单位核定统购基数,组织交售。1959年,全县粮食产量下降,连续3年购了过头粮,造成购后返销。1961年,实行超产、超购、奖售的政策。1964年实行粮食大包干。当年全县遇到大水灾,征购数量减少。
1965年10月,全县粮食统购任务一定三年,并逐社队落实包购基数。统购粮执行“加价奖励”政策。1972年8月,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政策,全县征购任务定为2362.5万公斤。
1979年,国家调低征购基数,实行“超购加价、基数包干、一定三年”的政策。是年,全县征购任务由2362.5万公斤调减为2350万公斤。1981年,征购任务调减为2304万公斤,全县实际完成粮食征购4277.05万公斤。1982年农村普遍实行家庭承包生产责任制,征购任务分配到户,采取户缴户结办法,超购全年统算,调动了农民缴粮积极性。颜店粮所突击3昼夜,超额完成了201.5万公斤的夏粮征购任务。城关、红星2个公社夏粮一季超额完成了全年粮食包干任务,全县日进度579万公斤。1984年,县政府贯彻中共中央(1984)1号文件精神,不限收、不拒收,全面实行了户交粮、户结算,谁交粮谁得款和奖售化肥兑现的办法,全县包干基数2304万公斤,实际完成5920万公斤,为包干基数的2.57倍。
合同定购 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实行粮食定购合同制。在播种前,由国家粮食部门与农民协商签订定购合同,定购的粮食按“倒三七”比例计价,70%按原超购价,30%按原统购价。当年同96897户签订粮食定购合同,定购粮食5750万公斤,实际完成5630万公斤。1986年合同定购任务调减为4750万公斤,当年完成任务100%;同年实行委托代购,委托代购任务750万公斤,完成619.5万公斤,占任务的82.6%。1987年,合同定购任务调减为4500万公斤,完成6220.5万公斤;其中,议价转平价500万公斤,按“三挂钩”奖励政策,兑现发放奖售化肥票证583.2万公斤,柴油票证132.3万公斤。1989年2月,兖州县被国家商业部授予“粮食生产、交售先进县”。1990年,全县完成合同定购任务4575万公斤,是年,国家下达专项储备粮计划,由粮食部门保管,国家统一调拨使用。当年完成国家专项储备小麦600万公斤,玉米150万公斤。
国家定购 1990年秋,将粮食合同定购改为国家定购,作为农民应尽的义务,必须保证完成。1991年,全县完成国家定购粮任务4600万公斤,专项储备粮1450万公斤。1995年,全市完成国家定购4445万公斤,同时完成地方专项储备粮700万公斤。购后农民人均占有粮食741.6公斤。至此,兖州市(县)连续11年夏粮一季完成全年定购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