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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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曲阜县即成立由法院、民政、教育、
农会、妇联、青年团等部门组成的贯彻婚姻法委员会,县长孔子玉兼主任,各区镇也
成立相应组织,大力宣传、推行《婚姻法》。1951年始对结婚、离婚、复婚实行登记。
县对主持婚姻登记的干部组织了专门培训。1953年,全县有1544对青年男女自由恋爱
登记结婚,离婚和解除婚约的有693对,并有235名寡妇冲破“守节”旧俗登记再婚。

    1955年,国务院颁布《婚姻登记办法》,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复婚均需
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结婚、复婚的要有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填写“结婚登
记申请书”,申请复婚的还需交验离婚证件,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加注“恢复结婚”
字样;申请离婚的要填写“离婚申请书”。对申请结婚的主要审查双方是否自愿,婚
龄是否合法,有无禁止结婚的疾病、血缘关系等;对申请离婚的主要审查双方是否完
全自愿,并做必要的调解。经过审查,对于证件完备且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即准予
登记,发给结婚证或离婚证。对复婚登记者还要收回注销其离婚证。

    全市婚姻登记工作始终坚持依法办理,促进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形成。
但也一度出现偏差,如在70年代有的单位硬性规定提高婚龄等,1978年得到纠下。

表18-6  曲阜市结婚登记概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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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合计            │其中                              │年平均      ┃
┃                │                ├────────┬────────┤            ┃
┃                │                │年最高          │年最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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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1959        │19827           │3180(1954)      │1544(1953)      │2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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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1969        │39020           │5745(1961)      │3370(1962)      │3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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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1979        │47432           │9092(1978)      │4260(1979)      │4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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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1985        │3968l           │8361(1981)      │5545(1982)      │6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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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1990        │28759           │7346(1987)      │4496(1990)      │5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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