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曲阜由户房审验官、民土地,办理买卖土地的过拨事宜。民国初期,县公 署第二科(财政) 掌管土地事宜。1928年9月,设县土地局。1946年,设土地科。主要 管理土地面积、等级、买卖土地的过拨事宜等。 建国后, 县民政局负责地政管理工作。1953年11月5日,政务院公布《国家建设 征用土地办法》 ,规定“建设工程用地在300亩以下和迁移居民30户以下者,可以向 土地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申请核拨”。此后,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几经变更。根据不同 审批权限,1949~1982年,县内经省、地、县三级批准征用土地共25708.65亩。对征 用的土地, 分别于1960~1961年, 1973年、1979~1980年进行了清查。其中1979~ 1980年, 全县共查1966年后开始征用和使用土地的343个单位,计6508.689亩土地, 对其中不符合征地手续的173个单位, 计3365.983亩土地进行了补办征地手续或作退 地处理。 1982年后,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征用划拨土地的审批权限, 在3亩(不含)以下者,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3亩以上10亩以下者由行政公署和省辖 市人民政府批准;10亩以上(含lO亩)者或征用划拨省辖市市区的土地者及征用经济收 益高的土地者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3年,县内征用土地等地政管理工作移交农业局。至1987年,市内经省、地、 县三级批准征用土地1560亩。1986年,市政府组织班子对1982~1986年的非农业建设 用地进行了清查。结果全市共用土地10659亩,其中占用耕地10474亩。在占用的耕地 中, 未办理征地手续的5780亩,对违法占地的500余个单位均按政策规定进行了妥善 处理,并补办了申报手续。 1987年11月,市土地管理局成立。先后利用布告、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车等 多种形式,在全市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1988年10月,市政府组织土管局等部门 对全市土地资源进行了调查,为开发、利用、保护土地提供科学依据。市土地监察执 法大队、乡镇土地管理所相继建立,形成了土地管理体系。至1990年,市内经省、地、 市批准征用土地共12716.6亩,调解土地权属争议725起,处理非法占地2231起,责令 退还土地1105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