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初,同城结算以支票为主。放款,对工商企业、私人商贩用货币结算,对农 民以实物结算。1951年,除现金结算外,同城划拨清算有结算收支凭证、转账支票、 专用支票。转账金额起点为30元。1953年,推行苏联结算方式,即支票、保付支票、 计划、 托收无承付等4种结算方式。1955年,改为托收承付、付款委托书、计划、支 票、 限额支票等5种结算方式。1959年,停止同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用于商品交易。 1962年,推行信用证结算方式。 “文化大革命”初期,破坏了各种结算的规定。1972年,总行下达《中国人民银 行结算方法》,同城执行支票、托收无承付、付款委托书等3种结算方式。 1980年, 规定签发限额结算凭证的起点为100元, 实际结算金额可低于30元。 1985年, 执行托收无承付、付款委托书、支票、同城票据交换等4种结算方式。票据 交换作到“定时、 定点、 定人” , 一般当天即可进入企业账户。计进行交换票据 443000笔, 交换金额48068万元。1989年4月1日,开始废止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同 时规定委托收款可在异地办理,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1990年,主要采用支票结算方 式,并扩大使用到曲阜周围的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