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
1952年9月,昌邑县、昌南县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员工和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实行公费医疗。开始时凭药费单据到县卫生科报销药费。1953年起,凭公费医疗证到指定医疗机构诊治,所需费用,由医疗单位汇总到县卫生科报销。1964年后,公费医疗费,由县统一管理改为县、社两级管理。1974年,开始实行包干经费。公费开支标准逐年增加,由1955年每人每年14.40元,提高到15.60元、18元、19.20元、24元、28.80元、30元,1985年45元。关于公费医疗费的使用,从乡(镇)医院包干经费中扣留30%左右,从县医院包干经费中扣留20%左右,作危重病人的住院费用,由卫生局统一管理,县、乡(镇)医疗单位,只包门诊所需费用。
劳保医疗
邮电局、粮食局、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行、建行等系统的工会会员,纺织公司所属工厂中的工会会员,建委所属水泥厂工会会员,县供销合作社所属第一棉花加工厂工会会员,实行劳保医疗,医药费实报实销;会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治病所需药费,劳保单位负担50%。医药费从福利基金中列支。县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第一棉花加工厂除外)职工,医药费实报实销。工业公司所属一部分集体单位,建委所属建筑公司科室职工,实行医药费包干,危重病人住院所需医药费实报实销。建筑公司订立承包合同的各施工队,其医疗办法自行确定。乡镇企业局所属厂矿,实行医药费包干,开支标准,各厂矿根据经济效益高低自行确定。
合作医疗
合作医疗,1969年12月,昌邑县首先在岞山公社岞山大队和盘马埠大队创点,翌年该社全面推开,至1972年,全县有106个大队实行合作医疗。1975年,全县普遍实行队办合作医疗。1977年,全县实行社办合作医疗。合作医疗经费不统一标准,一般每人每年2至3元,由大队、生产队、社员三方集资;实行社办合作医疗以后,从社办企业中提取部分资金,全社统一使用。社员在本大队卫生室就医免费;重病和疑难病,由卫生室介绍到公社医院或县与外地医院治疗,其药费报销范围,急性病,全部报销,属慢性病急性发作,报销30—50%。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业生产体制的改革,合作医疗采取多种形式,到1985年,除个别村庄外,逐步恢复了自费医疗。
第五节 医疗制度
视图
公费医疗
1952年9月,昌邑县、昌南县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员工和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实行公费医疗。开始时凭药费单据到县卫生科报销药费。1953年起,凭公费医疗证到指定医疗机构诊治,所需费用,由医疗单位汇总到县卫生科报销。1964年后,公费医疗费,由县统一管理改为县、社两级管理。1974年,开始实行包干经费。公费开支标准逐年增加,由1955年每人每年14.40元,提高到15.60元、18元、19.20元、24元、28.80元、30元,1985年45元。关于公费医疗费的使用,从乡(镇)医院包干经费中扣留30%左右,从县医院包干经费中扣留20%左右,作危重病人的住院费用,由卫生局统一管理,县、乡(镇)医疗单位,只包门诊所需费用。
劳保医疗
邮电局、粮食局、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行、建行等系统的工会会员,纺织公司所属工厂中的工会会员,建委所属水泥厂工会会员,县供销合作社所属第一棉花加工厂工会会员,实行劳保医疗,医药费实报实销;会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治病所需药费,劳保单位负担50%。医药费从福利基金中列支。县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第一棉花加工厂除外)职工,医药费实报实销。工业公司所属一部分集体单位,建委所属建筑公司科室职工,实行医药费包干,危重病人住院所需医药费实报实销。建筑公司订立承包合同的各施工队,其医疗办法自行确定。乡镇企业局所属厂矿,实行医药费包干,开支标准,各厂矿根据经济效益高低自行确定。
合作医疗
合作医疗,1969年12月,昌邑县首先在岞山公社岞山大队和盘马埠大队创点,翌年该社全面推开,至1972年,全县有106个大队实行合作医疗。1975年,全县普遍实行队办合作医疗。1977年,全县实行社办合作医疗。合作医疗经费不统一标准,一般每人每年2至3元,由大队、生产队、社员三方集资;实行社办合作医疗以后,从社办企业中提取部分资金,全社统一使用。社员在本大队卫生室就医免费;重病和疑难病,由卫生室介绍到公社医院或县与外地医院治疗,其药费报销范围,急性病,全部报销,属慢性病急性发作,报销30—50%。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业生产体制的改革,合作医疗采取多种形式,到1985年,除个别村庄外,逐步恢复了自费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