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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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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行政管理
  晚清,昌邑的私塾和书院,分别由学董和院董会进行管理。塾师和教习的辞退和聘用,经费的筹支,均由学董和院董会裁定。后学堂建立,分官立和私立两种,官立小学堂的人权及财权,皆由县管理。私立小学堂人、财两权由办学单位负责,但必须向县备案核准。   民国时期,学校的行政管理,总的分省、县、区、村四级。民国初,昌邑无省立学校。至1940年,山东省教育厅批准昌邑县西马埠小学为省立学校,任命李树桂为校长,并拨给经费。1941年5月,山东省立二十一联中成立,省教育厅任命柳辑五为校长,经费由昌邑、高密、平度三县筹集。1912—1937年,昌邑师范讲习所、昌邑县高等小学、昌邑模范小学、昌邑乙种蚕桑实业学校等,皆属县立,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教员,拨给教育经费。其他区立、村立小学,分别由区、村筹集经费,选聘教学人员,在业务上,仍受县的领导。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解放区的学校,昌潍联中及西海中学昌潍分校由专署管理,校长由西海专员公署任命,经费也由专署拨给;完全小学,归县管理;各村小学由区管理。但各级学校,都要受当地党委的领导。国民党游击区及日伪区的学校,则分别由其政治部第三科和伪教育科进行管理。   建国后,山东省立昌邑中学,起初属省管理,后归地区管理,人员分派和经费拨交,皆由地区负责。各小学(除民办外)属县管理。同时受县、区两级政府领导。1958年以后,中学管理权限下放到县。1960年全县14处中学,校长由县委委派,经费由文教科负责,小学管理体制未变。   “文革”期间,国办中学管理权下放到公社,经费仍由县拨,同时,工人毛泽东思想宣传队、贫下中农管理学校小组参加学校管理。联办初中由联办单位举办和管理,小学由各大队举办和管理,县仍负责公办教师的工资和业务领导。   1978年,撤销工宣队及贫管组。县、公社、大队分别管理高中、联中和小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县重新调整了联办初中布局,合并了规模小质量低的小学,确定了中心小学和学区小学,从而逐步加强了对各类学校的统一管理。   1984年,全县实行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教育管理体制。高中、农技中学、县直学校,由县举办和管理;初中和中心小学由乡镇举办和管理;学区小学和村小由联办单位和各村举办,乡镇管理。全县实行集资办学,民办教师的工资和初中、小学的办公费,都以乡镇为单位筹集和发放。   对学校干部的任命和管理,较前亦有变动。昌邑一中,列为县科局级(1980—1984年,昌邑师范亦为县科局级),校长由县政府任命;其他高中、农技中学、县直学校及乡镇初中、中心小学的校长,由县文教局任命和管理;其他中、小学干部和公办教师,仍由县文教局管理。民办教师由乡镇主管,向文教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