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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学制沿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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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学制沿草
  晚清,小学堂施行“癸卯学制”(见注1),凡年满7岁的儿童,可以入初等小学堂,修业五年,毕业后升入高等小学堂,修业四年。   民国时期,在1922年以前,学校施行“壬子癸丑”学制(见注2),儿童7岁入学,初小四年,高小三年。1922年以后,施行“壬戌学制”(见注3)和“戊辰学制”(见注4),儿童6岁入学,初小四年、高小二年。抗日战争期间,根据地的民主小学,根据需要,高小学生可以提前毕业。   建国初,儿童7周岁入学,仍沿用“四·二”分段制,春季始业,1953年开始改为秋季始业。1969年,小学改为五年一贯制,春季始业,至1974年又改为秋季始业。   注:①清光绪二十九年(癸卯年)颁,称“癸卯学制”。     ②民国元年(壬子年)颁,称“壬子学制”,没执行,翌年(癸丑年)颁,称“癸丑学制”。合称为“壬子癸丑”学制。     ③民国十一年修订“壬子癸丑”学制,改为“壬戌学制”。     ④民国十七年修订“壬戌学制”,改为“戊辰学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