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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保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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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劳保福利
  劳动保护   一、劳动保护立法 1950年下半年,全县开始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法规。   1956年,批判了封建把头、包工头等残酷压迫和侮辱工人的罪行,批评了一些单位不重视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制定了劳动保护规章制度。次年,一些单位盲目追求大计划、高指标,劳动保护制度受到破坏。   1963年,建立了完整的劳动保护管理班子,对县直厂矿进行了全面检查和监测,并进行了改造治理。同时,对矽尘危害引起重视。   “文革”期间,劳动保护制度被取消。   1979年起,计委、经委、建委与劳动、卫生部门,下达了一系列劳动保护条例、规程和办法。1985年,全县有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87个,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员772人,举办劳动保护培训班116期,参加学习的3943人(次),并进行了68次较大规模的劳动保护技术交流活动。   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 建国初,由劳动、商业、企业等部门协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1966年,全县发放112套工作服,220套背带服,125套围裙,367副套袖,110块披布,90顶工作帽,20打毛巾,50打线手套,30打口罩,90套隔离衣,共折布6709.3尺。   1980年后,整顿了个别单位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不务实的做法。各单位根据不同的工种,详细制定了工作服、线手套、皮手套、口罩、防护镜、棉大衣等几十种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数量和办法。   三、改善劳动条件 经检查,在工业生产中有铅苯、锰、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三硝砷、基苯、代酸钠、氟化氢、塑料等10多种毒物,按照工业卫生标准,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建档案卡,定期检查,同时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更新、改造设备,改革工艺和操作方法;(二)采取湿式作业的方法;(三)采取密闭尘源的方法;(四)通风除尘和抽风除尘;(五)经常教育工人穿戴工作服、防护口罩、手套;(六)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经常监测。1983年对工业系统进行卫生检查时,22名接毒人员中,有1人急性中毒,1人慢性中毒。1985年全县有504人接尘,226人接毒。对6个产尘基层企业的27个产尘点进行了22次测验,有21次合格;对4个产毒点进行了19次测定,均合格。   其它 建国后,除“文化大革命”外,年年都备置部分清凉饮料和防暑药品。1978年后,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职工,有2—9元的食品待遇,或4.5—9元的补助金。   1955年,对有可能引起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职工,发给保健食品,每人每月肉1斤、食油0.5斤、糖1斤。1963年开始,保健食品费标准改为每人每月7元。   1953年,女干部、职工产假为56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1985年,年满25岁按计划生育者产假为84天。另外,妇女每月发放2.4—6元的卫生费。   劳动保险   195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保险的形式,对如有疾病、工伤、残废、年老、死亡和生育等的干部、职工,发给一定标准的补助工资、医药费、抚恤金等。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劳动保险工作进一步开展。1985年底,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厂矿企业单位45个,职工9128名,其中全民职工4232名,集体职工5096名。   福利   1941年,昌邑县人民政府成立后,对干部、职工的有关福利事宜做了一些具体规定,对家庭生活困难的进行照顾,发放了救济款。   建国后,认真贯彻了党和政府关于干部、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注意了他们的文体活动、文化学习及生活福利,还组织了互助基金会。1985年底,有7745人组成互助基金会107个,储金95051元,补助了678名职工,计54845元;有38个单位还开展扶贫工作,扶持了165名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