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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末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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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清末官吏
  道光二十年(1840年),县署设知县1人,县丞1人,典史、教谕、训导、训术、训科、僧会、道会各1人,六房吏11人,另有承发司吏、军粮厅吏、捕衙吏、儒学吏各1人,计24人。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县署设知县、县丞、典史、训导、僧会、道会各1人,六房吏11人,承发司、军粮厅、捕衙、儒学各1吏,有警务长、视学员、劝业员、典狱员、主计员各1人,计26人。   其时,知县由督、抚掌管,其他官吏,因世代相袭,多为地方势力控制,知县无权更调任免,吏房仅负责部分官吏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