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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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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组织建设
  1937年“七·七”事变后,昌邑北部龙池,柳疃、东冢等乡的民众,在共产党领导下,成立了中华民族解放先锋队(简称民先)和联村自卫团,进行抗日救亡斗争。不久“民先”队员大部参加了八路军鲁东游击队第七支队。1941年春,昌邑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区、乡、村政权机构相继建立,自卫团(后称民兵)有了很大发展。以后,以区为单位建团,设团长和指导员,下设战斗小组,每组12至15人,其中18至25岁的青年为基千民兵。1945年昌北县民兵已发展到万余人。同年冬,昌南县自卫团亦陆续建立起来。   1945年8月,人民武装部成立后,民兵属县、区人民武装部领导。乡村建民兵连.下设排、班编制。   1952年11月28日,国务院颁发了《民兵组织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凡年满18岁至40岁之男性公民,身无残疾或精神病者,均有参加民兵之权利和义务。按照《条例》规定,昌邑县在1953年2月底,顺利地实行了普遍民兵制,相继完成了基千团的连营建设任务。全县民兵由原来的11039人,发展到20805人。本年3月28日,县人武部召开了民兵基干建团大会。县民兵团团长是人武部副部长宋树棠,民兵团政委由县委书记王永成兼任。   1958年,毛泽东主席提出“大办民兵师”。本年8月29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民兵问题的决定》,实行“全民皆兵”。县人武部按照中央《决定》,扩大了民兵年龄。9月底完成了农村民兵的组建,10月上旬,完成了机关、学校、厂矿的民兵组建工作。全县共建起了10个民兵师,46个团(其中2个独立团16个基干团),222个营,1258个连,14362个排,民兵总数为186774人。   1961年,按国务院颁发的《民兵工作条例》,县人武部对全县民兵进行了整编,全县编有15个民兵师,民兵总额为151235名,其中基干民兵59055名(女基千民兵24241名)。   1962年6月19日,毛泽东主席提出民兵工作“三落实”(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本县结合开展社会主义教育,对民兵组织进行了整顿。改编了连队,配备了干部,制订了政治教育和军事训练计划。   1970年4月17日,县人武部以集合拉练的方式,在县城召开了民兵独立团建团大会。   1978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颁发了《民兵工作条例》,按《条例》规定,县人武部对全县民兵又进行了整顿。16至30岁的男性公民和16至25岁的女性公民,符合条件者编为基干民兵,其余为普通民兵。其编制为师、团、营、连。   1981年,县人武部根据中共中央指示,调整了民兵组织,压缩了民兵年龄(男性公民改为18至35岁,女性公民只编基千民兵)。简化了编制层次,取消了县编师,公社编团的规定。改编之后,全县民兵为一个基千团,22个营,基干民兵17720名(女民兵1818名)。另外有普通民兵4800人。   自1981年民兵组织调整至今,每年进行一次民兵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