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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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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公证处
  建国初期,昌邑县人民法院兼管涉外公证业务。并负责介绍至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公证事宜。1958年以后,公证业务停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政府加强了法制建设。1981年1月,昌邑县建立公证处,开展了收养、遗嘱、征用土地、拆迁或买卖房屋、赠与、转让、经济合同等公证业务。   1985年春,聘请各乡镇政府司法助理员为联络员,全县公证业务局面一新。自1981年至1985年全县共办理国内公证1714件,其中民间的公证898件,经济合同公证816件,涉外公证42件,共计收费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