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各区、村都有调解员,群众之间发生纠纷,由调解员主持调解。
1951年秋,各乡选举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委会),设有正副主任和委员7至9人,由县民政科领导,业务由法院指导。1953年全县调解组织共处理民间纠纷2010起。
1954年2月25日,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全县的调解组织更加健全和巩固。1956年,法院共培训调解人员6次,计852人,使民事调解工作更加健全和深入。
1957年初,根据上级指示,乡调解委员会改为调处委员会,农业生产合作社建调处小组,进行调处民事纠纷。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调处委员会与治安保卫委员会合并,建立了治保调处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社长担任。生产大队设治屎调处委员。全县共有调处委员会15个,委员105人。本年10月治保调处委员会又分为治保委员会和调处委员会。1960年1月,全县527个生产大队建立了调处组织,及时调处了民事纠纷,开展了法制宣传。1962年,仅1至8月份,全县就调处各类民事纠纷1230起,占民事纠纷总数的93%。1965年,全县共发生民事纠纷10767件,社、队两级调解处理了10558件,占民事纠纷的98%。1965年底,全县16个公社成立了90个调处网。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调解工作处于停止状态。
1973年12月,全县16处公社,756个大队,重建了调委会。1975年至1976年,法院先后召开了3次公社民政助理会,专门研究基层调解工作。1976年流河、石埠,饮马、夏店、东冢等公社基本未向法院上交案件。法院垒年仅受理民事案件76起,比1975年下降了22%。
1977年,各公社均建立了调解领导小组。全县956个大队,普遍建立了调委会。1978年12月,流河和夏店公社党委、围子公社革委和41个大队被评为全县调解先进集体,有24人评为先进个人。
1979年,各公社陆续配备司法助理员。本年全县基层调解组织共处理民事案件6405件。1980年,司法局成立,人民调解组织和司法助理员划归司法局管理。至1985年,全县共调处各类民事纠纷1.3万多件,防止了可能发生的凶杀、自杀、伤害和械斗等事件80余起。
第一节 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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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各区、村都有调解员,群众之间发生纠纷,由调解员主持调解。
1951年秋,各乡选举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委会),设有正副主任和委员7至9人,由县民政科领导,业务由法院指导。1953年全县调解组织共处理民间纠纷2010起。
1954年2月25日,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全县的调解组织更加健全和巩固。1956年,法院共培训调解人员6次,计852人,使民事调解工作更加健全和深入。
1957年初,根据上级指示,乡调解委员会改为调处委员会,农业生产合作社建调处小组,进行调处民事纠纷。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调处委员会与治安保卫委员会合并,建立了治保调处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社长担任。生产大队设治屎调处委员。全县共有调处委员会15个,委员105人。本年10月治保调处委员会又分为治保委员会和调处委员会。1960年1月,全县527个生产大队建立了调处组织,及时调处了民事纠纷,开展了法制宣传。1962年,仅1至8月份,全县就调处各类民事纠纷1230起,占民事纠纷总数的93%。1965年,全县共发生民事纠纷10767件,社、队两级调解处理了10558件,占民事纠纷的98%。1965年底,全县16个公社成立了90个调处网。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调解工作处于停止状态。
1973年12月,全县16处公社,756个大队,重建了调委会。1975年至1976年,法院先后召开了3次公社民政助理会,专门研究基层调解工作。1976年流河、石埠,饮马、夏店、东冢等公社基本未向法院上交案件。法院垒年仅受理民事案件76起,比1975年下降了22%。
1977年,各公社均建立了调解领导小组。全县956个大队,普遍建立了调委会。1978年12月,流河和夏店公社党委、围子公社革委和41个大队被评为全县调解先进集体,有24人评为先进个人。
1979年,各公社陆续配备司法助理员。本年全县基层调解组织共处理民事案件6405件。1980年,司法局成立,人民调解组织和司法助理员划归司法局管理。至1985年,全县共调处各类民事纠纷1.3万多件,防止了可能发生的凶杀、自杀、伤害和械斗等事件80余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