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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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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人民陪审员
  1955年6月,昌邑县法院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建立陪审制的指示,在审判刑事案件时,临时邀请两名群众代表参加陪审。7月,在5个区选举人民陪审员82名。经过培训,采取固定轮值的办法,参加法院审判。年底,人民陪审员共轮值陪审刑事案件63起。   1956年开始,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全部实行陪审,并形成制度。   1958年2月,选出人民陪审员62名,其中县级机关6名,城关镇6名,饮马乡4名,其余乡镇各2名。   1958年,“大跃进”运动开始后,陪审制度停止,1962年恢复。1963年3月,选举人民陪审员36名,其中男33名,女3名。分布情况:县直机关1名,企事业单位1名,农村34名;政治面貌:党员33名,群众3名;年龄结构:30岁以上的27名,50岁以上的9名;出身情况;贫农24名,中农12名;个人成份:农民35名,工人1名。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陪审制度被废止。   1980年10月,恢复陪审制度,选出人民陪审员43名,其中农村38名,县直单位5名。   1983年9月,县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