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所检察主要是对刑事案件判决后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县检察院1955年开展监所监督业务,与监所建立了联系制度,要求监所把犯人的情况及时报送检察院。
1962年至1963年,曾查出拘留超过法定时间的现象。
1980年3月,检察院设检察股,开展了对看守所收押、处理人犯的法律监督。每收押、处理人犯,均严格检查其是否有法定机关批准、决定手续,从而杜绝了无证收押现象。
1982年以来,检察院认真执行联合清监和个别抽查制度,定期与看守所和武警共同分析狱情,发现问题及时处置。1983年至1984年底,查缴人犯带进监室危险物品10数件,发现有自杀念头的人犯1名,经教育认罪服法,避免了事故的发生。
1985年,组织联合检查16次,清监12次,排除不安全苗头4次,上法制教育课14次,个别提审教育240人次。
检察院对外执犯坚持“三见面”,即:与基层派出所见面,了解犯人与改造情况,与本单位的治保组织见面,检查帮助措施的实施情况;与罪犯本人、亲鼠见面,听取改造情况汇报。1985年对35名外执犯普遍进行了检查,促进了他们的思想改造。
第五节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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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检察主要是对刑事案件判决后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县检察院1955年开展监所监督业务,与监所建立了联系制度,要求监所把犯人的情况及时报送检察院。
1962年至1963年,曾查出拘留超过法定时间的现象。
1980年3月,检察院设检察股,开展了对看守所收押、处理人犯的法律监督。每收押、处理人犯,均严格检查其是否有法定机关批准、决定手续,从而杜绝了无证收押现象。
1982年以来,检察院认真执行联合清监和个别抽查制度,定期与看守所和武警共同分析狱情,发现问题及时处置。1983年至1984年底,查缴人犯带进监室危险物品10数件,发现有自杀念头的人犯1名,经教育认罪服法,避免了事故的发生。
1985年,组织联合检查16次,清监12次,排除不安全苗头4次,上法制教育课14次,个别提审教育240人次。
检察院对外执犯坚持“三见面”,即:与基层派出所见面,了解犯人与改造情况,与本单位的治保组织见面,检查帮助措施的实施情况;与罪犯本人、亲鼠见面,听取改造情况汇报。1985年对35名外执犯普遍进行了检查,促进了他们的思想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