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检察工作受案范围,主要是打击经济领域内的犯罪活动。如偷税、抗税、挪用救灾和抢险款物、假冒企业商标、盗伐滥伐林木、贪污、行贿、受贿等。此类案件在立案、侦查公诉等整个过程,均由检察院自理。
1957年经济检察同法纪检察相结合,列为一般监督自行侦查,重点是打击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同年提起的刑事案中,经济方面的犯罪占提起刑事案的35%。
1979年检察院设经济检察股,负责经济检察业务。1980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中,不予立案的占44%,免予起诉的占22%。1981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中,不予立案的占56%。
1982年检察院把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来抓,参加办理经济案件的人员占全院总人数的三分之一。1982年至1984年,3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中,立案侦查的占33%。追回脏款3.4万元。
1985年,受理的各类经济案件,不予立案的占48%。
第四节 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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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察工作受案范围,主要是打击经济领域内的犯罪活动。如偷税、抗税、挪用救灾和抢险款物、假冒企业商标、盗伐滥伐林木、贪污、行贿、受贿等。此类案件在立案、侦查公诉等整个过程,均由检察院自理。
1957年经济检察同法纪检察相结合,列为一般监督自行侦查,重点是打击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同年提起的刑事案中,经济方面的犯罪占提起刑事案的35%。
1979年检察院设经济检察股,负责经济检察业务。1980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中,不予立案的占44%,免予起诉的占22%。1981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中,不予立案的占56%。
1982年检察院把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来抓,参加办理经济案件的人员占全院总人数的三分之一。1982年至1984年,3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中,立案侦查的占33%。追回脏款3.4万元。
1985年,受理的各类经济案件,不予立案的占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