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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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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受理的案件,多为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的重大犯罪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罪案等。其立案、侦查、起诉等整个过程均由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1954年4月开始,检察署对构成犯罪的国家机关人员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979年检察院设立法纪检察股,掌管法纪检察工作。1980年至1984年闻,立案侦查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和流氓案各1件,故意伤害案2件,逮捕起诉2件,转纪委处理的1人,作行政处理的2件。   1985年共受理案件2起,人犯2名,经调查免诉处理1起1人,交所在单位处理1起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