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宣统元年(1909年)十二月颁布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各级审判衙门均配置检察厅,设检察官1人。
民国初年,县内民刑诉讼案件,均由县知事兼理。1917年以后,县法庭配置检察官1人。1930年6月,昌邑县法院设检察署。
1941年,昌邑县人民政府成立后,审捕、公诉等检察事宜,由公安机关代行。1954年,昌邑县、昌南县相继成立检察署,设检察长和秘书。1955年1月改名为检察院。1956年,昌邑、昌南两县合并,检察院随之合并。设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文书,办公室在县府院内。1957年3月,检察院设侦查监督组和审判监督组。1967年上半年,因“文化大革命”的冲击,检察机关瘫痪。1968年2月,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军管”,建立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此时,检察机关的职能由“军管组”执行。1975年,检察机关的职能由公安机关行使。1978年6月根据新宪法规定,重建昌邑县人民检察院,设正副检察长等8人。1979年院内设“四股一室”,即:刑事检察一股、刑事检察二股、法纪检察股、经济检察股和办公室,共有干部40名。1980年2月,增设监所检察股。1981_年12月,检察院各股改为科,并增设控告申诉检察科。至1985年科室无变动,全院干部、职工达50人。
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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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宣统元年(1909年)十二月颁布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各级审判衙门均配置检察厅,设检察官1人。
民国初年,县内民刑诉讼案件,均由县知事兼理。1917年以后,县法庭配置检察官1人。1930年6月,昌邑县法院设检察署。
1941年,昌邑县人民政府成立后,审捕、公诉等检察事宜,由公安机关代行。1954年,昌邑县、昌南县相继成立检察署,设检察长和秘书。1955年1月改名为检察院。1956年,昌邑、昌南两县合并,检察院随之合并。设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文书,办公室在县府院内。1957年3月,检察院设侦查监督组和审判监督组。1967年上半年,因“文化大革命”的冲击,检察机关瘫痪。1968年2月,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军管”,建立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此时,检察机关的职能由“军管组”执行。1975年,检察机关的职能由公安机关行使。1978年6月根据新宪法规定,重建昌邑县人民检察院,设正副检察长等8人。1979年院内设“四股一室”,即:刑事检察一股、刑事检察二股、法纪检察股、经济检察股和办公室,共有干部40名。1980年2月,增设监所检察股。1981_年12月,检察院各股改为科,并增设控告申诉检察科。至1985年科室无变动,全院干部、职工达5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