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县署,大体沿袭明制。道光二十年(1840年)县署设:知县1员,总理全县事务,并有县丞1员辅佐之;典史1员,掌管缉捕、狱囚;训术1员,专管阴阳;训科1员,管理医学。另有军粮厅吏、捕衙吏、儒学吏各1员,各事其职。办事机构有管理教育事业的学署,掌管官吏考核的吏房,掌管土地、户籍、赋税、财政的户房,掌管礼仪、祭祀的礼房,掌管兵役的兵房,掌管法律、刑事案件、监狱的刑房及掌管工匠、屯田、水利、交通等事务的工房,还有管理佛教的僧会司,管理道教的道会司,办理文书收发及杂务的承发司。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已裁训术、训科,设有巡警局,学署改为劝学所。此后,随着改革风潮之兴起,机构时增时减,名称屡有变化。
县下设乡、社、村三级行政机构,乡设乡长,社置社长,村有地方。宣统二年(1910年),改行区、乡(镇)制。区设区长,乡(镇)置乡(镇)长,村有村长。
第一节 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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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署,大体沿袭明制。道光二十年(1840年)县署设:知县1员,总理全县事务,并有县丞1员辅佐之;典史1员,掌管缉捕、狱囚;训术1员,专管阴阳;训科1员,管理医学。另有军粮厅吏、捕衙吏、儒学吏各1员,各事其职。办事机构有管理教育事业的学署,掌管官吏考核的吏房,掌管土地、户籍、赋税、财政的户房,掌管礼仪、祭祀的礼房,掌管兵役的兵房,掌管法律、刑事案件、监狱的刑房及掌管工匠、屯田、水利、交通等事务的工房,还有管理佛教的僧会司,管理道教的道会司,办理文书收发及杂务的承发司。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已裁训术、训科,设有巡警局,学署改为劝学所。此后,随着改革风潮之兴起,机构时增时减,名称屡有变化。
县下设乡、社、村三级行政机构,乡设乡长,社置社长,村有地方。宣统二年(1910年),改行区、乡(镇)制。区设区长,乡(镇)置乡(镇)长,村有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