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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物价调整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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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物价调整与改革
  1950年,昌邑县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稳定市场物价”的指示,对国营、集体企业,严格要求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计划价格。随着国营、合作经济的发展,逐步形成了社会主义的价格体系。在各种价格形式中,计划价格是主体。但是,由于中央、省、地对主要商品价格统得过多过死,县只管理部分三类地方工业品及零星三类农副产品的价格,影响价格在全县生产、流通过程中的灵活性和积极作用。1979年以后,在搞活经济中贯彻了“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并重的方针,重视了价格规律的调节作用,县内价格体系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如国营计划价格,浮动价格,工商企业协商订价,议购议销价格,市场自由贸易价格等,充分发挥了县内工商企业的议购议销贸易和自由市场贸易对活跃经济的作用。1985年,县内进一步调整了定购任务内的粮棉“倒三七”比例计价,提高了农村粮油返销价格,全县实行浮动价格的商品范围逐步扩大,计有:铁锅、木质家具、棉纺织品等58种。为扩大企业自主权,对企业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价格,由企业自行确定,部分日用工业品实行花色差价、季节差价、批零差价和质量差价,彻底放开了肉、蛋、鱼、菜等主要副食品和大部分中药材的购销价格。对三类日用工业品的小商品和乡(镇)企业、集体企业计划外购进原料生产的商品,基层供销社、物资部门计划外购进的商品价格也全部放开,扩大了市场调节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