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旧中国的物价,以商品价值规律调节市场需求,商品价格随市场余缺而自发地上下波动,官方无指令性的规定。清末,昌邑县的物价,受柳疃丝绸价格影响较大。民国期间,煤油、细布、火柴等“洋货”大量充斥市场,压低了本县农副土特产品价格,农村经济受到冲击。抗日战争期间,工商业萧条,物价混乱,市场交易往往以粮食作比价或以物易物。1942年,人民政府采取发展生产、查禁毒品、私货等措施,稳定了解放区物价。1950年,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尚未健全,物价仍受市场商品供求状况制约,物价升降幅度较大。1951年,贯彻中央“坚决稳定物价”的指示,采取紧缩开支,停止放款,国营商业大量投放商品等措施,使县内物价趋向稳定。1954年,粮、棉、油实行统购统销,形成以粮、棉、油商品为中心的国家计划比价。1957年,县物价委员会根据中央有关物价管理权限的规定,制定了县内工业产品价格和商业零售商品价格管理办法,调整了部分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化肥、农药、农具等售价下调35%,粮食、毛猪等收购价格上调25%)。1961年,根据中央对8类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坚决稳定的指示,县物价委员会规定具体实施办法40条,确定国营、集体经济的工业产品出厂,商店商品销售,饮食服务修理业的加工定价,都要严格执行成本、税金、利润核算规定,制定商品出厂、批发、零售价格,以质论价,严格执行牌价,不得随意升降,违者罚款,使全县物价基本稳定。1967年,根据中央指示,实行“物价冻结”,对国家控制的基本商品价格保持相对稳定。1979年,有计划地提高了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8类副食品的零售价格,市场物价出现波动。县政府制订了《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严肃物价纪律,制止随意提价和变相涨价的歪风。1980年,对工商企业的商品价格建立了帐簿登记制度,价格调整制度和货台明码标价制度,商品削价处理审批制度以及调价前的保密制度,使全县物价管理体系基本走向正规。
监督检查 1981年,县成立物价监督检查小组,制订了《昌邑县物价监督检查试行规定》,乡、镇设物价监督检查小组19个,义务检查员78名。工厂、商店亦设义务检查员,定期和不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商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随即解决。同时组织各工厂、商店对产品成本、流通费用、利润等商品价格核算情况进行自查互查和抽查,并开展了“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1985年,物价局、计量所在县城商业、供销、农机、饮食服务系统开展“双信”活动,经自查、互查、定期抽查和自报公议,计分评比,有百货商店、农机公司、第三饭店等7个单位,达到商品价格准确,计量无误,公平交易,制度健全,获得县授“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牌匾和荣誉证书。
违章处罚 1980年,对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在经营业务中违犯物价管理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到1985年共查处违犯物价管理案件46起,罚款11.2万元。
第三节 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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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旧中国的物价,以商品价值规律调节市场需求,商品价格随市场余缺而自发地上下波动,官方无指令性的规定。清末,昌邑县的物价,受柳疃丝绸价格影响较大。民国期间,煤油、细布、火柴等“洋货”大量充斥市场,压低了本县农副土特产品价格,农村经济受到冲击。抗日战争期间,工商业萧条,物价混乱,市场交易往往以粮食作比价或以物易物。1942年,人民政府采取发展生产、查禁毒品、私货等措施,稳定了解放区物价。1950年,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尚未健全,物价仍受市场商品供求状况制约,物价升降幅度较大。1951年,贯彻中央“坚决稳定物价”的指示,采取紧缩开支,停止放款,国营商业大量投放商品等措施,使县内物价趋向稳定。1954年,粮、棉、油实行统购统销,形成以粮、棉、油商品为中心的国家计划比价。1957年,县物价委员会根据中央有关物价管理权限的规定,制定了县内工业产品价格和商业零售商品价格管理办法,调整了部分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化肥、农药、农具等售价下调35%,粮食、毛猪等收购价格上调25%)。1961年,根据中央对8类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坚决稳定的指示,县物价委员会规定具体实施办法40条,确定国营、集体经济的工业产品出厂,商店商品销售,饮食服务修理业的加工定价,都要严格执行成本、税金、利润核算规定,制定商品出厂、批发、零售价格,以质论价,严格执行牌价,不得随意升降,违者罚款,使全县物价基本稳定。1967年,根据中央指示,实行“物价冻结”,对国家控制的基本商品价格保持相对稳定。1979年,有计划地提高了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8类副食品的零售价格,市场物价出现波动。县政府制订了《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严肃物价纪律,制止随意提价和变相涨价的歪风。1980年,对工商企业的商品价格建立了帐簿登记制度,价格调整制度和货台明码标价制度,商品削价处理审批制度以及调价前的保密制度,使全县物价管理体系基本走向正规。
监督检查 1981年,县成立物价监督检查小组,制订了《昌邑县物价监督检查试行规定》,乡、镇设物价监督检查小组19个,义务检查员78名。工厂、商店亦设义务检查员,定期和不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商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随即解决。同时组织各工厂、商店对产品成本、流通费用、利润等商品价格核算情况进行自查互查和抽查,并开展了“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1985年,物价局、计量所在县城商业、供销、农机、饮食服务系统开展“双信”活动,经自查、互查、定期抽查和自报公议,计分评比,有百货商店、农机公司、第三饭店等7个单位,达到商品价格准确,计量无误,公平交易,制度健全,获得县授“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牌匾和荣誉证书。
违章处罚 1980年,对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在经营业务中违犯物价管理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到1985年共查处违犯物价管理案件46起,罚款1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