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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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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比值
  清末,颁布《币制则例》,规定银元为本位币,每枚银元重库平七钱二分,含纯银九成,合六钱四分八厘。银元一元兑十文铜板一百枚,二十文铜板五十枚。十文的小铜板一枚,值制钱10文,大铜板一枚,值制钱20文。   1933年,昌邑城里、柳疃、岞山的商号、钱庄发行的钱帖、吊票与银元的比值是。十吊兑银元一元。   1935年,国民党政府发行法币,收兑银元,开始法币与银元的比值是1∶1。从1937年6月到1948年8月11年内,法币发行量从14亿元,增至663万余亿元,膨胀47万余倍。   1941年,北海币与法币的比值是1∶1,1942年是1∶2,1944年是1∶10,1945年是1∶100。   1944年春,北海币与中国联合准备银行的比值是1∶1.5,1944年冬为1∶6.5,1945年夏为1∶25。   1945年8月,法币收兑中国联合准备银行比值是1∶5。   1949年,人民币与解放区货币兑换比例,以1∶100收兑北海币、华中币、冀南币。以1∶1000收兑晋察冀边区银行币。   1955年,新人民币与旧人民币收兑比例是: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