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起源于东晋。宋开宝二年(公元969年),朝廷规定:凡民田宅舍买卖,限两个月交清税款,自此历代沿袭。
清朝,居民持自制契约到县验契纳税,由县署填发“布政史司”颁发之契纸,贴在原契尾部,加盖印章,成为正式契约,称“红契”,受政府保护。税率按3%征收,同时随征耗费三厘。光绪三十一年增征耗费六厘,每张契纸收工本费五百文(京钱)。宣统元年,税率增至9%,典价6%。
1912年,山东藩司更定田房契税暂行办法,田房价按6%,典价按3%征收。1913年,增加验契纸价5角至1元,注册费1角。1931年,增收契税附加,每张契纸2角。1933年,昌邑县征收典买契税5800元,典买契纸价3500元,典买契纸注册费700元。
1942年,人民政府开征契税,税率按5%征收,随收契纸工本费5角,典契不纳税。全县1个月收入契税305元,工本费27元(北海币)。
1944年,胶东区颁布田房契税暂行办法,税率按土地等级定额征收,菜园、宅基等特种地每官亩征1元;一、二、三级地征5元;四、五、六级地征10元;七、八、九级地征17元;十、十一、十二级地征25元;十三、十四、十五级地征34元;十六级以上的征44元。契纸工本费每张2元。
1946年县人民政府规定,上等地买卖每亩征收契税160元,中等地征收100元,下等地征收60元,山埠草场征收10元,盐田、房基按5%征收,契纸工本费每张2元。
1950年政务院制订契税暂行条例,凡不动产的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均应由承受人验契纳税,买契按6%征收,典契按3%征收,赠与交换按现价6%完税。昌邑县从1953年征收契税,当年收入89671元,1954年征收39961元,1955年收17990元。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土地公有,禁止私人买卖,契税停止办理。1962年,恢复征收农村社员、个体农民及其他个人房产买卖、承典、赠与契税,1976年停办。
第三节 契税
视图
契税,起源于东晋。宋开宝二年(公元969年),朝廷规定:凡民田宅舍买卖,限两个月交清税款,自此历代沿袭。
清朝,居民持自制契约到县验契纳税,由县署填发“布政史司”颁发之契纸,贴在原契尾部,加盖印章,成为正式契约,称“红契”,受政府保护。税率按3%征收,同时随征耗费三厘。光绪三十一年增征耗费六厘,每张契纸收工本费五百文(京钱)。宣统元年,税率增至9%,典价6%。
1912年,山东藩司更定田房契税暂行办法,田房价按6%,典价按3%征收。1913年,增加验契纸价5角至1元,注册费1角。1931年,增收契税附加,每张契纸2角。1933年,昌邑县征收典买契税5800元,典买契纸价3500元,典买契纸注册费700元。
1942年,人民政府开征契税,税率按5%征收,随收契纸工本费5角,典契不纳税。全县1个月收入契税305元,工本费27元(北海币)。
1944年,胶东区颁布田房契税暂行办法,税率按土地等级定额征收,菜园、宅基等特种地每官亩征1元;一、二、三级地征5元;四、五、六级地征10元;七、八、九级地征17元;十、十一、十二级地征25元;十三、十四、十五级地征34元;十六级以上的征44元。契纸工本费每张2元。
1946年县人民政府规定,上等地买卖每亩征收契税160元,中等地征收100元,下等地征收60元,山埠草场征收10元,盐田、房基按5%征收,契纸工本费每张2元。
1950年政务院制订契税暂行条例,凡不动产的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均应由承受人验契纳税,买契按6%征收,典契按3%征收,赠与交换按现价6%完税。昌邑县从1953年征收契税,当年收入89671元,1954年征收39961元,1955年收17990元。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土地公有,禁止私人买卖,契税停止办理。1962年,恢复征收农村社员、个体农民及其他个人房产买卖、承典、赠与契税,1976年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