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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征集交通·能源重点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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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征集交通·能源重点建设资金
  从1983年起,对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各项附加及留成收入),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工业交通、文教卫生、科研、公用事业、机关团体杂项事业收入),国营企业和主管部门提取的专项基金(基本折旧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利润留成和税后利润),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资金和县属城镇集体企业税后利润等,始征交通、能源重点建设基金。1983年按12.5%的比例,全县征集163万元。1984年按15%比例,征集181万元。1985年,按15%比例征集189.6万元,全部上解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