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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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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清朝的粮食管理,通常是由县令主管,组织县衙内的房、局筹办。户房,内设钱粮,承办地丁条粮、捐纳及杂课诸事项,兼管预备仓、社谷仓,兵房,负责办理津贴、汛粮,会同“青帮”组织解运等。宣统三年(1911年)设平粜局。   民国时期,初期设征收课(1914年改称征收局)与自治公所。征收课,负责征收正税(地丁税)和副税(契税、津贴),办理征解事务。自治公所,主持公田、学田收支和社仓、农仓的管理。   抗日战争期间,国民党统治区的粮食管理,杂牌军各自为政。革命根据地,1941年建立人民政权后,设粮食科。1943年,改为财粮科。1944年,称二科。1945年6月,粮食管理改属财政科。   解放战争期间。1945年8月,昌邑县设财政科,昌南设财粮科,同年9月,改称财政科。1946年秋,昌邑、昌南均设“战时粮食调拨指挥部”,后来又设粮食局。建国以后,1950年称“中央公粮昌邑(昌南)分库”。1951年,复称粮食局至今。